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寧波不發):
為規范和加強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農村綜合改革發展的決策部署,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1〕3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省財政廳對《浙江省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浙財基〔2018〕19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浙江省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2022年1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農村綜合改革發展的決策部署,根據《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農〔2021〕3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安排用于支持農村綜合改革發展工作的專項資金,對各地開展相關工作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條 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原則上以3年為一個周期,至2024年,屆時結合財政部相關工作部署開展政策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
第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編制省級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預算,分配下達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及工作任務,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各地加強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市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資金監管工作,定期開展檢查核查。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的統籌安排、使用管理、監督檢查、績效評價,以及農村綜合改革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等工作,并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五條?各地應創新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投入和使用方式,采取以獎代補、民辦公助、先建后補、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和杠桿作用,撬動金融、工商、社會資本參與農村綜合改革發展事項,放大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條 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資產應當明確主體,及時移交產權,確定運行管護責任主體。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投入形成的經營性資產,除撥款時明確產權的以外,原則上歸屬于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能夠在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成員之間量化的可按股權比例量化,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量化給其他非集體經濟組織。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七條?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用于支持各縣(市、區)開展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助推美麗鄉村建設、農村綜合改革發展相關示范試點和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等工作。
第八條?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資金主要用于支持以村級組織為實施主體、村民為受益主體,采取一事一議辦法和民主決策程序,解決村民群眾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強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級公益事業建設項目。
第九條?助推美麗鄉村建設獎補資金用于支持列入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助推美麗鄉村建設范圍的縣(市、區)開展相關項目建設。
第十條?農村綜合改革發展相關示范試點資金用于支持列入農村綜合性改革試點試驗、田園綜合體建設試點、農村綜合改革集成建設等國家級和省級農村綜合改革試點的縣(市、區)開展相關改革試點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用于支持壯大村級集體經濟。
第十二條?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不得用于單位基本支出、修建樓堂館所、償還債務及其他與農村綜合改革無關的支出。
第三章 資金測算分配
第十三條?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觀公正、突出重點、規范管理、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十四條 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分配對象為市、縣(市、區)政府,采取因素法分配和競爭性分配兩種管理方式。
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據各地行政村數、農村人口數、轉移支付系數、地方財政實際投入數、工作績效、鄉財工作情況等因素測算分配。
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據轉移支付分類分檔、省定薄弱村數、省定薄弱村占比、工作績效等因素確定各市承擔的任務村個數。
助推美麗鄉村建設獎補資金,農村綜合性改革試點試驗、田園綜合體建設試點、農村綜合改革集成建設等農村綜合改革發展相關示范試點補助資金采取競爭性分配,開展動態績效評價,實行定額補助。
第四章 資金下達
第十五條?省財政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要求及時下達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同時分解下達年度農村綜合改革重點任務和績效目標。
第十六條?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結合農村綜合改革年度重點任務、本地農村綜合改革實際情況等,足額安排本級農村綜合改革資金,與中央和省級下達的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統籌使用,確保開展農村綜合改革工作的資金需要。
第十七條?縣(市、區)財政部門收到省以上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后,應及時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計劃,并在規定時間內將資金項目落實情況報省財政廳備案。
縣(市、區)財政部門應根據省財政廳確定的重點改革任務,加強農村綜合改革項目庫建設,農村綜合改革項目原則上從項目庫中擇優選取。
第十八條?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的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
第十九條 市級財政部門應按照工作職責和省財政廳有關要求,對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進行監管。縣(市、區)財政部門應加強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管理,自覺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切實發揮鄉鎮財政部門對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就地就近監管作用,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原則上通過鄉鎮財政支付。
第二十一條?縣(市、區)財政部門應對本轄區年度資金使用、項目建設、農村綜合改革進展等情況進行總結和自評考核,于次年1月底前將績效自評結果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對各地自評結果進行審核匯總,形成區域績效目標自評報告上報財政部,并根據需要對重點改革事項及相關資金使用管理、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抽查考評,考評結果采取適當方式進行通報。
第二十二條?省財政廳按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完善績效目標管理,組織實施農村綜合改革資金績效評價,將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改進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根據項目管理和相關工作要求,同步建立績效管理機制,定期組織實施績效目標申報、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工作,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資金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項目安排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或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標準分配資金,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縣(市、區)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實施。《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基〔2018〕19號)同時廢止。
|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