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安區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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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區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提高突發事件應對能力,保障受影響人員基本生活,依據《浙江省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浙江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救災物資,是指財政安排資金,由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儲備管理,專項用于安排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應急救助、過渡期救助、冬春救助等)的各類物資、上級部門調撥的物資以及經法定程序轉為救災儲備的社會捐贈物資。
本級政府應當統籌做好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區應急管理局負責提出本級救災物資儲備需求,組織編制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會同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局確定年度購置計劃,提出動用決策,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本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劃,負責救災物資的購置、儲備、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撥;財政局根據救災物資購置計劃,負責審核并落實年度救災物資購置和儲備管理等經費預算。
第三條??救災物資實行無償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影響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本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標準》,建設與本級救災物資儲備和應急保障需求相匹配的救災物資儲備庫。多災易災、交通不便的偏遠山區可設置救災物資儲備分庫。
第五條??救災物資原則上存儲在本級救災物資儲備庫。對一些具有特殊儲備要求、不宜長期儲存、使用量大而儲備不足的物資,可以委托具備一定生產經營和儲備能力的相關企業協議儲備。
本級救災物資原則上存儲在本級儲備庫,確有特殊需要的可委托其他救災物資儲備庫代儲。對承擔本級救災物資承(代)儲任務的單位,區財政給予適當的經費補助。
第六條??本級救災物資儲備品種和數量應當能夠保證當地一般災害情況下救災工作的需要。多災易災和轉移安置人員較多的區域應適當增加分庫儲備數量。區級救災物資主要用于區級重大突發事件緊急需求時的應急調度。
救災物資年度購置計劃應當在保持總量的前提下,按照使用消耗多少購置多少、輪換出庫多少補充多少的原則進行安排。
第二章??購置管理
第七條??救災物資儲備品種應涵蓋受影響人員基本生活所需物品和救災應急救援所需設備。主要包括生活保障用品類、生活保障設施類和應急救援類等物資,并根據當地災害特點和歷年物資使用等情況進行購置和儲備。
第八條??食品類救災物資原則上由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委托交通便利、供貨能力強且能在接到調撥指令后12小時內將救災物資送達災區指定地點的有關生產經營企業協議儲備。
第九條??救災物資采購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政策規定進行。為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當現有救災物資品種和數量不能滿足救災需要時,由應急管理局提出緊急采購計劃,由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按“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原則,在保證采購物資質量和功能的前提下進行緊急采購。
第十條??財政局應當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避災安置場所規范化建設的意見》(浙政辦發〔2013〕108號)規定,將避災安置場所內救災儲備物資投入所需資金納入預算。應急管理局應當按照《避災安置場所內救災物資儲備和管理規范》(DB33/T 2158-2018)的有關要求,督促指導本區、鎮(街道)、村(社區)落實避災安置場所的救災物資儲備。
第三章??倉儲管理
第十一條??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滿足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由政府統一安排建設資金,建設用地應當按國家公益事業的有關用地規定執行,選址與規劃布局合理。
第十二條??救災物資倉儲設施建設和管理應當執行國家《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標準》(民函〔2009〕245號)。庫房建設規模應當根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要求合理確定,具備避光、隔熱、通風、防潮、防鼠、防蟲、防火、防盜、防污染等措施。并按救災物資儲備業務管理的功能要求,配置附屬建筑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三條??救災物資倉儲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具有與救災物資種類、儲藏特性、進出倉方式、儲存周期、應急調用等相匹配的倉儲設施設備。
第十四條??承(代)儲單位具體承擔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日常管理和應急動用出庫,并對救災物資的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十五條??承(代)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責任,落實防范措施,制定應急預案,防止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確保人員、物資和庫房安全。
救災物資儲存保管應當根據其儲藏特性,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積極運用先進適用的倉儲技術,加強標準化、規范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設,保證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
第十六條??救災物資實行采取定點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統一倉牌和賬表卡,規范管理。承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管理相關制度,包括崗位責任、出入庫登記、安全巡查、設施維護、質量檢測、物資臺賬、管理經費會計賬等制度。
第十七條??救災物資入庫實行驗收制度,嚴格驗收程序和數量、質量把關。對新購置的救災物資,承儲單位應當對品種、數量、規格、型號、生產日期等進行核對和質量抽檢。對質量不符合標準和技術要求的應退回或責令供貨方整改,待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入庫。并在驗收工作完成后15個工作日內將驗收入庫情況報告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救災物資如需要質量鑒定,應當委托具備資質的質檢機構進行檢測。
第十八條??救災物資儲存應當做到:
(一)標簽規范,貨位卡應標明物資品名、規格、型號、生產企業、數量、生產日期、入庫時間和保質期等。
(二)分類存放,碼放安全、整齊、美觀,留有通道,嚴禁接觸酸、堿、油脂、氧化劑和有機溶劑等危禁物品。
(三)定期盤庫,做到賬賬、賬實相符。
第十九條??救災物資的儲存、使用時間原則上不能超過規定年限。承儲單位應當加強日常維護保養,定期檢查盤點,確保庫存物資儲存安全、質量良好。
第四章??調撥管理
第二十條??建立健全救災物資共享協調機制。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將救災物資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等相關信息與應急管理局共享。建立應急值守制度,汛期及重大突發事件啟動應急響應后,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應急管理局牽頭組織落實應急運輸、裝卸等措施和經費,配置開展應急保障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裝備,保證隨時開展救災物資應急調運工作。
第二十一條??規范救災物資調撥使用程序,救災物資調撥使用原則上應逐級申請。應急調撥使用時,應當首先使用本級救災物資,在本級物資全部使用仍無法滿足救災需要時,可申請調撥上一級物資。
申請使用上級物資,由受災地人民政府向上級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抄送上級糧食物資部門。經應急管理部門批準后向糧食物資部門下達調用指令,糧食物資部門根據指令下達調撥通知,救災物資所在地糧食物資部門負責協調組織調運,并在通知下達后的12小時內送達指定地點。
緊急情況下,申請使用救災物資可先口頭報告,后補辦書面申請手續。
第二十二條??申請調用上級救災物資的內容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種類,緊急轉移安置人數、需救助人數;本級救災物資的種類和數量;申請救災物資的種類和數量(含規格型號),以及接收地點、接收單位、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等。
第二十三條??代(承)儲本級救災物資的企業應當按照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的調撥通知組織調運救災物資,并在規定時間內運達指定地點。水利、林業等相關部門的應急物資由應急管理局統一調撥。
救災物資的運力保障,一般情況由受災地政府解決;發生重特大事件所需運力和通行保障由應急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協調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實施聯動保障。
第二十四條?上級調撥救災物資所產生的運輸費和人工裝卸費等費用,由本級財政承擔,具體由糧食物資相關部門結算。
第二十五條?受災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上級調撥的救災物資及時進行卸載接收、清點驗收,并出具接收手續,及時反饋調出單位。如發生數量或質量問題,應及時協調處理并將有關情況向負責調出的糧食物資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使用、回收和輪換管理
第二十六條??受災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發放使用救災物資。發放使用救災物資時應當做到手續完備,賬目清楚,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救災物資的使用維護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指導使用者正確使用和維護保養,教育使用者愛護救災物資,不得私自出售、出租和拋棄。
第二十八條??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要根據救災物資的使用功能商應應急管理局、財政局同意后,將救災物資分為可回收類和非回收類物資。
救災物資使用結束后,受災地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本著“節約資源、充分利用、應收盡收”的原則,對未使用或者可回收利用的救災物資及時進行整理、歸集和回收。回收的物資可由受災地應急管理部門統籌安排使用,有明確要求的應送達相關救災物資儲備庫儲備。由應急管理局與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做好回收物資的交接。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對回收物資進行清洗消毒、維護保養、整理包裝,作為當地救災物資重新登記入庫儲備。本級救災物資中的應急救援設備等物資一般情況必須回收并重新登記入庫。
對非回收類救災物資,發放給受災人員使用后不再回收。
上級救災物資回收工作完成后,受災地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糧食物資和財政部門,及時將上級調撥救災物資的使用、回收、損壞、報廢等情況上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糧食物資部門和財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承儲單位對接近正常儲備年限的救災物資,報經當地糧食物資、應急管理和財政部門同意后按有關規定進行輪換。生活救助類物資,可酌情支持當地人民政府用于冬春救助或臨時救助;裝備器材類物資,參照當地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破損嚴重或超過正常儲備年限無法使用的,以及使用后沒有回收價值的救災物資,由糧食物資部門會同應急管理和財政部門確認后進行報廢處理。對報廢救災物資的可利用部分應充分利用;無法利用的,可售給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進行再生資源加工處理,并簽訂協議,不得流入社會。
第三十條??破損嚴重或超過規定年限的本級代儲救災物資,報經糧食物資局、應急管理局、財政局核準后由代儲單位按本制度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置,收益歸本地財政,專項用于救災物資支出。
第六章?統計管理
????第三十一條??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統計制度,規范救災物資統計管理,按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填報,確保統計數據真實可靠。
第三十二條??承(代)儲單位應當根據調撥的救災物資種類(含規格型號)、數量、批號、調運地點及時辦理調撥出庫手續,并將辦理情況及運輸等憑證復印件在發貨后10個工作日內報糧食物資局。
第三十三條??承儲單位應當于每季度末向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急管理局報告本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情況,內容包括本級救災物資采購調撥入庫、調用出庫、報廢、回收和庫存物資的品種、數量和入庫時間等。
糧食物資儲備單位應當于每季度末逐級上報本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情況,包括儲備物資的品種、數量、質量以及倉儲管理等情況。并由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審核匯總后報送上一級糧食物資部門。
第三十四條??本區、鎮(街道)、村(社區)避災安置場所的救災物資由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統計匯總,并抄送糧食物資部門。
第七章??監督和處罰
第三十五條??應急管理部門、糧食物資部門應當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和范圍內公開救災物資采購、儲備、發放、使用、回收等情況,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監督。承(代)儲單位應當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相關人員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救災物資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重大損失的;
(二)因調運組織不力,致使救災物資不能及時運送至指定地點,造成應急保障出現嚴重后果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救災物資儲備的;
(四)弄虛作假,造成救災物資儲備賬實不符的;
(五)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制度規定,相關機構在場地、設施設備和救災物資儲備管理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不及時改正的,地方政府未按規定要求落實救災物資儲備的,給予通報整改。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各儲備單位可參照本制度制定本單位相關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由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急管理局和財政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制度于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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