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0330185/2024-00373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發布單位 | 區府辦 | 成文日期 | 2024-01-11 |
| 發文字號 | 臨政辦〔2024〕2號 | 有效性 | 有效 |
| 統一編號 | ALAD01-2024-0002 | 關聯內容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臨安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杭州市臨安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為認真貫徹“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以及“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杭政辦函〔2022〕54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特建立函告、約談、督查、通報警示、掛牌整治、考核、責任追究等制度,推動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
一、函告制度
(一)區消防安全委員會建立函告制度,由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消防救援大隊)負責具體落實。函告對象為各鎮(街道)及行業主管部門。函告形式包括建議函和督辦函。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向相關鎮(街道)及行業主管部門發出建議函:
1.根據階段性火災數據分析研判,某行業、區域發生火災頻率較高的;
2.根據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數據分析研判,某行業、區域消防安全隱患突出的;
3.需要部署重大節假日、重點活動和重要會議等期間消防安全保衛工作的;
4.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發出建議函后,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強跟蹤問效,函告對象未采取措施加強消防工作的,要適時形成專題報告,提請區政府實施專項消防安全整治或掛牌督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各鎮(街道)及行業主管部門送達督辦函:
1.上級消防工作部署或重要會議、重要文件明確規定需要貫徹落實的事項未落實的;
2.上級重要批示和領導指示,需要查辦落實的;
3.對重大火災隱患督改不力,逾期未整改的;
4.發生人員傷亡、經濟損失較大或社會影響較大的火災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火災防控的;
5.督查過程中發現火災隱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未立即整改或處理的;
6.某行業、區域連續發生火災,未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的;
7.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函告對象應當自接到督辦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反饋辦理情況。對有特殊要求,需特事特辦的,要及時反饋辦理結果;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要及時向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說明原因和辦理進展情況。
二、約談制度
(一)區消防安全委員會建立約談制度,成立約談小組。約談小組由區消防安全委員會主任擔任組長,區消防救援大隊、區公安分局、區應急管理局等有關部門人員為成員。
約談小組負責對履行消防職責不到位或火災事故管控不力的鎮(街道)及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進行提醒、警示、告誡性約見談話,約談一般以召開談話會的形式進行。被約談對象應在被約談后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將有關落實情況報告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二)本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辦法實施約談:
1.某轄區或行業發生一般(含)以上火災事故的;
2.突破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指標的;
3.無故未及時反饋督辦函辦理結果的;
4.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三)被約談對象應準時參加約談,不得委托他人代為參加。無故不參加約談的,由區消防安全委員會予以通報,并在年度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中予以扣分。
三、督查制度
(一)區政府開展消防安全責任制督查,由區政府辦公室會同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成立督查組具體實施。督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具體時間視情而定。
(二)督查內容主要包括:
1.是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政府屬地管理、行業部門依法監管、社會單位自主負責的責任體系;
2.是否按要求落實基層應急消防體系管理,分領域開展網格化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3.是否開展常態化、體驗式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4.是否落實上級有關要求,全力抓好火災隱患整治工作;
5.是否實施區域性、行業性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政府掛牌督辦,采取有效措施,按時推進整改工作;
6.是否建立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嚴肅查處消防違法違章行為;
7.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三)督查結束后,對工作成績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可以適當方式通報,按規定進行褒獎;對敷衍塞責、弄虛作假、落實不力的單位,予以通報并督促整改。督查結果與平安創建考核成績掛鉤。
四、通報警示制度
(一)區消防安全委員會建立通報警示制度,定期統計分析全區火災情況(包括火災起數、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評估全區消防安全形勢,將重大火災隱患掛牌整治、上級部門督辦落實、火災事故責任追究等情況,以及火災形勢嚴峻的鎮(街道)清單,向區級有關部門通報。
(二)對全區發生的有較大社會影響、較典型的火災事故,以及我區在重要敏感時期發生的火災事故,由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向各鎮(街道)及區級有關部門發布警示。
五、掛牌整治制度
(一)區消防安全委員會建立掛牌整治制度,對火災形勢嚴峻或經約談后無明顯改善的,進行掛牌整治。
掛牌整治對象原則上以鎮(街道)為單位,個別火災隱患突出的區域、行業也可以列為掛牌對象開展整治。擬列為區級掛牌整治的對象,由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審議后,報區消防安全委員會主任審定并公布。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列為掛牌整治對象:
1.發生一般(含)以上火災事故的;
2.連續3個月有2項火災數據上升的;
3.發生影響較大的火災,經省、市媒體曝光,被市、區主要領導批示要求整改的;
4.被區消防安全委員會實施約談后,在整改期限內,因工作不到位仍發生亡人或有影響火災事故的。
(三)區消防安全委員會一般在年初集中確定一批掛牌整治對象,也可以視情實行動態掛牌。掛牌整治時間一般為6個月,最短不少于3個月。具體時間根據整治內容和區域確定。
(四)區消防安全委員會掛牌督辦對象的整治工作由各鎮(街道)及行業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各鎮(街道)和行業主管部門應在掛牌后第一時間召開會議,研究制定整治方案,明確整治目標和措施,落實責任單位、責任領導和責任人員,確保整治取得實效。
對于無法確定主管部門的行業,由區政府研究確定的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整治工作。
(五)掛牌整治期間,各鎮(街道)要對影響本地區火災形勢的重點單位或區域進行重點研究。
(六)掛牌整治期間,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適時派出專人指導當地開展整治工作,督促抓好工作落實。
(七)整治結束后,實施單位應向區消防安全委員會報告整治工作情況,提出驗收申請,由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相關單位開展驗收。對整改措施落實好、消防安全形勢得到改善的,經區消防安全委員會同意后,予以摘牌。對在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的,繼續實施掛牌。
(八)對整治工作不力或驗收不合格的,納入平安創建考核預扣分。
六、考核制度
(一)建立健全責任制考核等評價體系,區政府每年根據年初下達的消防工作目標任務對各鎮(街道)及區級有關部門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工作根據區消防安全委員會的相關考核要求具體實施。
(二)堅持日常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原則,日常考核采取日常檢查、政務督查等方式;年終考核重點包括火災預防、消防安全責任、消防安全基礎、區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落實情況等內容。
(三)加強考核結果運用,建立與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履職評定、獎勵懲處相掛鉤的制度。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鎮(街道)及區級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以及全區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定級的重要依據。
對考核結果優秀的鎮(街道)及區級有關部門,按規定進行褒獎。考核結果不合格的鎮(街道)及區級有關部門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向區政府作出書面報告,并抄送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七、責任追究制度
(一)各鎮(街道)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二)公安部門、住建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職責時,應當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三)各鎮(街道)和有關部門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鎮(街道)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四)發生人員死亡和較大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區政府負責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區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實施,由市級消防救援機構進行指導;發生較大火災事故,按照權限調查。事故調查的形式和方法參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形式和方法執行。
本實施辦法自2024年2月12日起施行,由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杭州市臨安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實施辦法的通知》(臨政辦〔2018〕58號)同時廢止。
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杭州市臨安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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