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2508369/2025-78197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 發布單位 | 區農業農村局 | 發文日期 | 2025-05-28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臨安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5月
(此件公開發布)
杭州市臨安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最大限度地減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對公眾健康和我區畜牧業以及相關產業造成的危害,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杭州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杭州市臨安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突然發生或傳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業和其他相關產業生產嚴重損失和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工作。
(四)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各級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行動,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各有關部門互相合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有關工作。
2.快速響應,高效運轉。區、鎮(街道)及農業農村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組織體系、應急響應機制和應急處置制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區、鎮(街道)迅速作出響應,采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3.預防為主,群防群控。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防疫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防范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意識;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準備工作,根據需要定期開展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開展疫情監測和預警預報,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因素及時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快行動、嚴處置;依靠廣大人民群眾,動員一切資源,實行群防群控。
二、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一)區級領導機構和應急指揮機構。
設立區防治動物疫病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為全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指揮機構。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擔任區指揮部指揮長,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區農業農村局負責人擔任副指揮長。區指揮部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全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二)區級應急日常工作機構。
區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全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能是:
1.按照區指揮部的要求,依法組織協調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督促檢查各地各有關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措施。
2.組織有關部門起草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案、規范性文件和制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政策和措施。
3.按照預案組織演練。
4.及時向上級反映我區重大動物疫情的防治情況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情況。
(三)應急部門及職責。
區指揮部成員單位由區農業農村局、區委宣傳部、區商務局、區發改局、區財政局、區應急管理局、區市場監管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區交通運輸局、區衛生健康局、區公安分局、區城管局等部門組成。各有關部門職責如下:
1.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做好重大動物疫情防控工作;統一組織開展疫情的監測、免疫、撲殺、消毒、疫病診斷和報告、流行病學調查和疫源追蹤等工作;提出疫情控制和撲滅的技術方案;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向區政府提出封鎖建議并參與組織實施;監督和指導對疫區內動物的撲殺,按規定標準對動物尸體及動物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疫區內污染物等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對飼養場所及周邊環境進行消毒;組織對受威脅區內的相關動物進行緊急免疫接種;對受威脅區內的相關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監測;對野生動物進行疫病監測及相關防治工作;督促動物屠宰企業做好動物防疫工作;加強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流通監管,查處違法屠宰行為;組織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疫苗、診斷試劑、消毒藥品及機具、器械、防護用品、封鎖設施、無害化處理設施等;負責組織疫情應急處置預備隊的培訓工作;參與對疫點、疫區及周圍群眾的宣傳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情況的評估。
2.區委宣傳部:組織新聞媒體和有關單位按要求及時報道突發重大動物疫情信息,加強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和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報道,普及相關科學防治知識;及時對外澄清事實,公開有關信息,做好輿論導向工作;根據需要組織新聞發布會和記者采訪活動。
3.區商務局:在重大動物疫情發生期間,負責做好生活必需品(包括畜禽及其產品)的市場供應,維護市場秩序。
4.區發改局:負責做好與疫情防控相關的防疫物資儲備、調運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核、審批、安排和監督工作。
5.區財政局:保障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所需疫苗、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用品等物資儲備資金和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經費,并做好經費和捐贈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6.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督導各級各部門應急工作信息報送,督促相關部門和單位落實區政府領導有關批示、指示;向省、市應急管理部門報告突發事件相關信息。
7.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做好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場、經營單位等流通領域的監管工作。按重大動物疫情防治技術方案強制關閉相應范圍內的交易市場,依法打擊非法經營活動。
8.區生態環境分局:加強對疫區內水源、土壤等的環境監測,協助做好染疫動物及其相關物品無害化處理的技術指導工作,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9.區交通運輸局:負責提供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急用物資、樣本的運輸保障;加強對運輸動物及其產品單位和個人的管理;協助做好疫點、疫區的封鎖以及公路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設置和檢查工作。
10.區衛生健康局:負責疫區內人員防護有關標準制定和技術指導,高危人群預防和醫學觀察、人間疫情監測和病人救治工作。
11.區公安分局:協助做好疫點、疫區封鎖、強制撲殺、強制免疫、消毒以及公路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設置和檢查等工作;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置與疫情有關的突發公共事件,密切關注社會動態,加強疫區的治安巡邏、防范和控制;及時發現和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12.區城管局:負責做好城市化管理范圍內飼養家畜家禽及犬類的監管工作,依法查處街頭流動無照經營動物及其產品的行為,承辦區指揮部交辦的其他相關事項。
防治動物疫病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根據區政府、區防治動物疫病指揮部及其辦公室的工作部署,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重大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四)工作組。
防治動物疫病指揮部組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家組和撲疫預備隊:
1.專家組:專家組由動物疫病防治專家、流行病學專家等人員組成,負責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咨詢,參與防控技術方案制訂和組織實施工作。其主要職責:
(1)提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對技術措施建議。
(2)提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準備咨詢建議。
(3)參與制訂或修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處置技術方案。
(4)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培訓。
(5)提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終止、后期評估建議。
(6)承擔防治動物疫病指揮部和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2.撲疫預備隊:預備隊由農業農村、公安、市場監管、衛生、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督導實施撲殺、隔離、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專家組和撲疫預備隊的日常管理和培訓演練工作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
(五)專業技術機構。
1.畜牧獸醫機構:主要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開展臨床和實驗室診斷,加強疫病監測,對封鎖、隔離、緊急免疫、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等措施的實施進行指導、落實和監督。
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發生人畜共患重大動物疫情時,負責做好人間疫情預防、監測、控制和撲滅工作。
三、疫情分級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國家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劃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IV級)四級。其中需要區政府牽頭應對的是一般(IV級)突發動物疫情,即: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豬瘟、新城疫疫情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
(二)二、三類動物疫病在本行政區域內呈暴發流行;
(三)區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動物疫情。
四、監測、預警與報告
(一)疫病監測。
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病監測、報告網絡體系。區畜牧獸醫機構要制訂年度重大動物疫病監測計劃,組織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病的監測,保證監測質量。
監測內容主要包括:自然疫源性動物疫病監測;自然災害發生地區的重點動物疫病監測;曾發生疫情地區的疫病監測;發生動物疫病流行的相鄰地區疫病監測;養殖動物強制免疫效果監測;疫情測報點的重點動物疫病監測等。涉及人畜共患疫情的監測情況要及時與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交流信息。
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樣品送省動物疫病監測診斷機構確診;省動物疫病監測診斷機構不能確診的,送國家參考實驗室確診。
(二)疫情預警。
區農業農村局要根據疫病監測情況及周邊地區疫情情況,按照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發展、傳播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作出相應級別的預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分別表示威脅特別嚴重、嚴重、較重和一般4個預警級別,由區防治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發布。紅色、橙色預警時要向全社會公告,實行群防群控,對動物、動物產品的生產、流通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藍色、黃色預警時應通知并督促指導相關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加工、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采取措施,加強防范。
(三)疫情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畜牧獸醫機構報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1.責任報告單位:區農業農村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畜牧獸醫機構;動物疫病監測點、動物疫病監測實驗室和相關科研院校;有關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的單位,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等相關單位。
2.責任報告人:執行職務的畜牧獸醫機構人員;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動物防疫專管員;動物疫病監測點、動物疫病監測實驗室和相關科研院校的獸醫人員;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的獸醫;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動物產品的人員。
3.報告形式:區農業農村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動物疫病監測點等責任報告單位及責任報告人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報告。
4.報告時限和程序:發現可疑動物疫情時,必須立即向區畜牧獸醫機構報告。區畜牧獸醫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調查分析和臨床診斷,必要時可請杭州市或省派人協助進行診斷。初步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立即報區農業農村局,并在2小時內將疫情逐級報至省畜牧獸醫機構。如是人畜共患病,同時告知同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
5.報告內容: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發病的動物種類和品種、發病數量、動物來源、免疫情況、臨床癥狀、病理變化、實驗室檢測情況、流行病學初步調查情況(屬輸入性疫情的要報告調入時間、調出地、調出時間、檢疫證、檢疫員、運輸線路等)、是否有人員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報告的單位和個人、聯系方式等。
五、動物疫情的應急響應和終止
(一)Ⅰ級響應由全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決定、發布和組織實施緊急處置。II級由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決定、發布和組織實施緊急處置。III級由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決定、發布和組織實施緊急處置。IV級突發動物疫情發生后,區政府根據區農業農村局的建議,決定啟動本級預案,并由區指揮部負責組織鎮(街道)和有關部門開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行動。
若上述Ⅰ、II、III級應急響應中的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在我區,我區應服從上級指揮部的統一指揮,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并按照我區IV級響應的要求做好本區范圍內的疫情處置工作。
(二)周邊地區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響應措施。
根據發生動物疫情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疫情發生地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市場等各個環節的疫情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發生、傳入和擴散;
4.加強相關動物疫病的報告工作,必要時實施日報或零報告制度;
5.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自我防護能力和意識;
6.根據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決定,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商務、交通、公安等部門密切配合,對相關動物及其產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監控措施,積極落實公路、鐵路、航空、水運交通檢疫監督工作。
(三)安全防護。
1.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針對不同的重大動物疫病,特別是嚴重威脅人體健康的人畜共患病,應急處置人員必須采取特殊的防護措施,確保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
2.疫區人員的安全防護。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特別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時,衛生部門應當立即組織開展對職業人員和密切接觸人員的疫情監測。指定專門醫院對病人進行救治,與市場監管部門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四)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
疫區內所有的易感動物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理后,經過該疫病的至少一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即可宣布終止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響應。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由市級或市級以上指揮部組織有關專家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按有關規定報批宣布;豬瘟、雞新城疫等突發動物疫情由區指揮部組織有關專家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按規定程序報批宣布。
六、善后處理
(一)疫情處置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后,區農業農村局在區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置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結論;疫情處置經過、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應急決策、應急保障、預警、現場處置等能力評估,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以及針對本次疫情的暴發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等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
評估報告應上報區政府,同時抄送杭州市農業農村局和杭州市防治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
(二)災害補償。
按照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災害補償的規定,確定數額等級標準,按程序進行補償。補償的對象是為撲滅或防止重大動物疫病傳播,其畜禽或財產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補償標準依照國家、省和杭州市的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三)獎懲。
各級政府要對參加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中作出突出貢獻、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工作失職、瀆職的,要責成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調查,并提請有關部門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四)恢復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后,取消貿易及流通控制的應急性措施。根據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飼養,恢復畜牧業生產以及動物及動物產品的生產、加工、經營等。各級政府應對畜牧業及相關產業恢復生產提供政策和資金扶持。
(五)社會救助。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后,區民政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救災捐贈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七、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保障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區政府應積極指揮協調農業農村、衛生、財政、交通運輸、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置的應急保障工作。
(一)通信與信息保障。
區指揮部應按要求配置疫情監測車、撲疫指揮車,并納入緊急防疫物資儲備范疇,按照規定做好儲備保養工作。
信息產業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對緊急情況下的電話、電報、傳真、通訊頻率等予以優先。
(二)交通運輸保障。
運輸部門要優先安排緊急防疫物資的調運。疫情監測車、疫情撲滅指揮車要納入特種車輛管理。
(三)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負責開展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間監測,做好有關預防保障工作。區農業農村局在做好疫情處置的同時應及時通報疫情,積極配合衛生部門開展工作。
無害化處理保障。各鎮(街道)要預先確定一處撲疫掩埋場所,并逐步完善無害化處理設施。
(四)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武警部隊要參與做好疫區封鎖、動物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工作。
(五)物資保障。
區農業農村局應按照計劃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藥品、疫苗、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儲備物資應根據動物養殖量和疫病控制情況,進行合理計劃。主要包括:診斷試劑、獸用生物制品、消毒設備、保護用品、運輸工具、通信工具、其他用品。
(六)經費保障。
區財政局及各鎮(街道)要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為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充足的資金保障。
每年用于緊急防疫物資儲備、撲殺病畜補貼和疫情處置、疫情監測所需經費,各級財政要予以保障。具體經費補助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區農業農村局和財政局根據省、杭州市有關規定制訂、執行。
區財政局在保證防疫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的同時,要加強對防疫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七)培訓和演習。
區指揮部辦公室要對重大動物疫情處置預備隊成員進行系統培訓。內容包括: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知識(包括免疫、流行病學調查、診斷、病料采集與送檢、消毒、隔離、封鎖、檢疫、撲殺及無害化處理等措施;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個人防護知識;治安與環境保護;工作協調、配合要求)。
區指揮部辦公室每年要有計劃地選擇部分地區組織演練,確保預備隊撲滅疫情的應急能力。區指揮部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演練。
(八)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區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利用電視、廣播、報刊、互聯網、培訓班、手冊、圖片展板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動物防疫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要充分發揮科協、協會等社會團體在普及動物防疫應急知識、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八、附則
(一)名詞術語解釋。
重大動物疫情:是指陸生、水生動物突然發生重大疫病,且迅速傳播,導致動物發病率或死亡率高,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或可能對人民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影響和公共衛生意義。
我國尚未發現的動物疫病:是指瘋牛病、非洲馬瘟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生過的動物疫病。
我國已消滅的動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國曾發生過,但已撲滅凈化的動物疫病。
暴發:是指一定區域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患病動物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水平。
疫點:患病動物所在的地點劃定為疫點,疫點一般是指患病動物所在的養殖場和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
疫區:以疫點為中心的一定范圍內的區域劃定為疫區,疫區劃分時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脅區:疫區外一定范圍內的區域劃定為受威脅區。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區農業農村局牽頭制訂,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根據形勢發展要求,及時進行修訂,區農業農村局會同區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并報區政府批準。
區政府各有關部門根據本預案的規定,制訂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具體工作方案,報區指揮部長期備案。
本預案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三)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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