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某敏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投訴是否受理違法,于2024年7月1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一案
杭臨政復決〔2024〕251號1745897516000區司法局
| 案 號:杭臨政復決〔2024〕251號 |
發布日期:1745897516000 |
來 源:區司法局 |
| 申 請 人:劉某敏 |
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第 三 人: |
| 復議結論:駁回復議請求 |
審結日期: |
行政類別: |
| 案 由:劉某敏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投訴是否受理違法,于2024年7月1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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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孫某志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為違法,于2024年7月11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一案
杭臨政復決〔2024〕266號1745897333000區司法局
| 案 號:杭臨政復決〔2024〕266號 |
發布日期:1745897333000 |
來 源:區司法局 |
| 申 請 人:孫某志 |
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第 三 人: |
| 復議結論:維持 |
審結日期: |
行政類別: |
| 案 由:孫某志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為違法,于2024年7月11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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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某東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對申請人于2024年3月6日提起的投訴舉報進行處理的行為違法,并責令重新處理,于2024年7月5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一案
杭臨政復決〔2024〕261號1745896956000區司法局
| 案 號:杭臨政復決〔2024〕261號 |
發布日期:1745896956000 |
來 源:區司法局 |
| 申 請 人:崔某東 |
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第 三 人: |
| 復議結論:確認違法 |
審結日期: |
行政類別: |
| 案 由:崔某東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對申請人于2024年3月6日提起的投訴舉報進行處理的行為違法,并責令重新處理,于2024年7月5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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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某忠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舉報**記(西墅街店)一案所作的不予立案決定,于2024年7月8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一案
杭臨政復決〔2024〕260號1745895913000區司法局
| 案 號:杭臨政復決〔2024〕260號 |
發布日期:1745895913000 |
來 源:區司法局 |
| 申 請 人:曾某忠 |
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第 三 人: |
| 復議結論:維持 |
審結日期: |
行政類別: |
| 案 由:曾某忠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舉報**記(西墅街店)一案所作的不予立案決定,于2024年7月8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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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某桂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立案的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限期作出答復,于2024年7月8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一案
杭臨政復決〔2024〕259號1745895387000區司法局
| 案 號:杭臨政復決〔2024〕259號 |
發布日期:1745895387000 |
來 源:區司法局 |
| 申 請 人:謝某桂 |
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第 三 人: |
| 復議結論:駁回復議請求 |
審結日期: |
行政類別: |
| 案 由:謝某桂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立案的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限期作出答復,于2024年7月8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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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勵某琦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申請人投訴舉報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的處理結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于2024年7月8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杭臨政復決〔2024〕258號1745894907000區司法局
| 案 號:杭臨政復決〔2024〕258號 |
發布日期:1745894907000 |
來 源:區司法局 |
| 申 請 人:勵某琦 |
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第 三 人: |
| 復議結論:維持 |
審結日期: |
行政類別: |
| 案 由:勵某琦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申請人投訴舉報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的處理結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于2024年7月8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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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彪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杭臨綜執85047240624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一案
杭臨政復決〔2024〕253號1745894651000區司法局
| 案 號:杭臨政復決〔2024〕253號 |
發布日期:1745894651000 |
來 源:區司法局 |
| 申 請 人:王某彪 |
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第 三 人: |
| 復議結論:維持 |
審結日期: |
行政類別: |
| 案 由:王某彪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杭臨綜執85047240624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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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巫某展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申請人提交的舉報案件的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法定期限內回復申請人,于2024年7月2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一案
杭臨政復決〔2024〕252號1745894531000區司法局
| 案 號:杭臨政復決〔2024〕252號 |
發布日期:1745894531000 |
來 源:區司法局 |
| 申 請 人:巫某展 |
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第 三 人: |
| 復議結論:駁回復議請求 |
審結日期: |
行政類別: |
| 案 由:巫某展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申請人提交的舉報案件的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法定期限內回復申請人,于2024年7月2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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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某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杭臨)市管函告字[2024]*-****-*號不予行政處罰回復,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于2024年7月1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一案
杭臨政復決〔2024〕250號1745893534000區司法局
| 案 號:杭臨政復決〔2024〕250號 |
發布日期:1745893534000 |
來 源:區司法局 |
| 申 請 人:盧某 |
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第 三 人: |
| 復議結論:維持 |
審結日期: |
行政類別: |
| 案 由:盧某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杭臨)市管函告字[2024]*-****-*號不予行政處罰回復,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于2024年7月1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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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某凡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并責令重新作出處理,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一案
杭臨政復決〔2024〕247號1745893422000區司法局
| 案 號:杭臨政復決〔2024〕247號 |
發布日期:1745893422000 |
來 源:區司法局 |
| 申 請 人:陸某凡 |
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第 三 人: |
| 復議結論:維持 |
審結日期: |
行政類別: |
| 案 由:陸某凡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并責令重新作出處理,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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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某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立案違法,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一案
杭臨政復決〔2024〕246號1745893302000區司法局
| 案 號:杭臨政復決〔2024〕246號 |
發布日期:1745893302000 |
來 源:區司法局 |
| 申 請 人:劉某翰 |
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第 三 人: |
| 復議結論:駁回復議請求 |
審結日期: |
行政類別: |
| 案 由:劉某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立案違法,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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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某金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3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決定,責令被申請人立案并作出處理,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一案
杭臨政復決〔2024〕242號1745892857000區司法局
| 案 號:杭臨政復決〔2024〕242號 |
發布日期:1745892857000 |
來 源:區司法局 |
| 申 請 人:陳某金 |
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第 三 人: |
| 復議結論:維持 |
審結日期: |
行政類別: |
| 案 由:陳某金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3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決定,責令被申請人立案并作出處理,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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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某金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3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決定,責令被申請人立案并作出處理,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一案
杭臨政復決〔2024〕241號1745892686000區司法局
| 案 號:杭臨政復決〔2024〕241號 |
發布日期:1745892686000 |
來 源:區司法局 |
| 申 請 人:陳某金 |
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第 三 人: |
| 復議結論:維持 |
審結日期: |
行政類別: |
| 案 由:陳某金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3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決定,責令被申請人立案并作出處理,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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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某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5月7日作出的杭臨市管消函[2024]第*-***號《投訴舉報反饋函》,責令重新作出答復,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一案
杭臨政復決〔2024〕240號1745892171000區司法局
| 案 號:杭臨政復決〔2024〕240號 |
發布日期:1745892171000 |
來 源:區司法局 |
| 申 請 人:謝某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5月7日作出的杭臨市管消函[2024]第*-***號《投訴舉報反饋函》,責令重新作出答復,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
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第 三 人: |
| 復議結論:維持 |
審結日期: |
行政類別: |
| 案 由:謝某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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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某敏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投訴是否受理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一案
杭臨政復決〔2024〕238號1745891888000區司法局
| 案 號:杭臨政復決〔2024〕238號 |
發布日期:1745891888000 |
來 源:區司法局 |
| 申 請 人:劉某敏 |
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第 三 人: |
| 復議結論:駁回復議請求 |
審結日期: |
行政類別: |
| 案 由:劉某敏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投訴是否受理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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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某鑫不服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請求確認違法,于2024年6月10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一案
杭臨政復決〔2024〕236號1745891754000區司法局
| 案 號:杭臨政復決〔2024〕236號 |
發布日期:1745891754000 |
來 源:區司法局 |
| 申 請 人:杜某鑫 |
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第 三 人: |
| 復議結論:駁回復議請求 |
審結日期: |
行政類別: |
| 案 由:杜某鑫不服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請求確認違法,于2024年6月10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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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某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杭臨)市管函告字(2024)*-****-*號《投訴(舉報)處理告知書》,并責令限期作出處理,于2024年6月7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一案
杭臨政復決〔2024〕235號1745891614000區司法局
| 案 號:杭臨政復決〔2024〕235號 |
發布日期:1745891614000 |
來 源:區司法局 |
| 申 請 人:謝某桂 |
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第 三 人: |
| 復議結論:維持 |
審結日期: |
行政類別: |
| 案 由:謝某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杭臨)市管函告字(2024)*-****-*號《投訴(舉報)處理告知書》,并責令限期作出處理,于2024年6月7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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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某暉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29日在浙里辦平臺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復,并責令重新作出處理,于2024年4月28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一案
杭臨政復決〔2024〕231號1745891474000區司法局
| 案 號:杭臨政復決〔2024〕231號 |
發布日期:1745891474000 |
來 源:區司法局 |
| 申 請 人:於某暉 |
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第 三 人: |
| 復議結論:維持 |
審結日期: |
行政類別: |
| 案 由:於某暉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29日在浙里辦平臺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復,并責令重新作出處理,于2024年4月28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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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某請求依法責令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履行法定職責,對杭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一案
杭臨政復決〔2024〕230號1745890061000區司法局
| 案 號:杭臨政復決〔2024〕230號 |
發布日期:1745890061000 |
來 源:區司法局 |
| 申 請 人:陳某 |
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 三 人: |
| 復議結論:駁回復議申請 |
審結日期: |
行政類別: |
| 案 由:陳某請求依法責令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履行法定職責,對杭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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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某霞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杭臨綜執85007240617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一案
杭臨政復決〔2024〕226號1745889889000區司法局
| 案 號:杭臨政復決〔2024〕226號 |
發布日期:1745889889000 |
來 源:區司法局 |
| 申 請 人:潘某霞 |
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第 三 人: |
| 復議結論:維持 |
審結日期: |
行政類別: |
| 案 由:潘某霞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杭州市臨安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杭臨綜執85007240617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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