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311392064/2022-87741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發布單位 | 區市場監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02 |
| 發文字號 | 臨市監〔2022〕73號 | 有效性 | 有效 |
| 統一編號 | ALAD68-2022-0002 | 關聯內容 |
各有關單位及個人:
為加強網絡直播規范,鼓勵和促進臨安區商品交易市場內網絡直播行為健康有序發展,切實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推動臨安區市場內網絡直播行業規范有序發展,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了《杭州市臨安區市場內網絡直播行為主體職責規范》,三統一編號為:ALAD68-2022-0002,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日
(主動公開)
杭州市臨安區市場內網絡直播行為主體職責規范
第一條 為加強網絡直播規范,鼓勵和促進市場內網絡直播行為健康有序發展,切實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結合臨安區商品交易市場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市場是指在“浙江省市場名稱登記系統”登記在冊的臨安區所有商品交易市場。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場內網絡直播行為是指以市場名義進行的網絡直播行為或在市場內進行的網絡直播行為。
第四條 場內網絡直播應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開展直播營銷活動,不得發布國家明令禁止和限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
第五條 場內網絡直播活動中,應當保證信息真實、合法,不得對商品和服務進行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采取任何形式進行流量等數據造假,不得采取虛假購買和事后退貨等方式騙取商家的傭金。
第六條 場內網絡直播所營銷的商品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對商品質量和使用安全的要求。主播應依法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積極履行承諾,依法提供退換貨保障等售后服務。
第七條 市場主體及相關從業人員在網絡直播中應避免以下負面情形:
(一)不得違反《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六條規定;
(二)不得發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欺騙、誤導用戶;
(三)不得營銷假冒偽劣、侵犯知識產權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
(四)不得虛構或者篡改交易、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等數據流量造假;
(五)不得明知或應知他人存在違法違規的高風險行為,仍為其推廣、引流;
(六)不得騷擾、詆毀、謾罵及恐嚇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七)依據平臺服務協議做好語音和視頻連線、評論、彈幕等互動內容的實時管理,不得以刪除、屏蔽相關不利評價等方式欺騙、誤導用戶;
(八)直播間重點環節的設置不得含有違法和不良信息,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誤導用戶。
第八條 市場舉辦者應當對場內網絡直播行為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積極為場內直播行為提供便利,有條件的市場應統一規劃合理設置直播場景,保證場內直播行為正常有序運行;
(二)制定有關管理制度,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并協助制止場內直播經營者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違法直播行為;
(三)及時了解、統計市場內網絡直播經營戶相關情況和網絡信息,并定期向公安、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報送,以接受指導和監管;
(四)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做好消費投訴處理,與場內直播經營者專門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督促場內直播經營者所營銷的商品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對商品質量和使用安全的要求。主播應依法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積極履行承諾,依法提供退換貨保障等售后服務;
(五)開展與直播行為規范相關法律、政策的宣傳,組織場內網絡直播經營者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開展直播營銷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市場舉辦者應當積極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場內網絡直播的違法行為,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向當事人通風報信,不得以各種借口拒絕或者阻撓行政管理部門執法檢查。
第十條 本規范自2023年1月15日起實施。
臨市監〔2022〕73號杭州市臨安區市場內網絡直播行為主體職責規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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