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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311392064/2023-68017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發布單位 區市場監管局 成文日期 2023-08-03?
          發文字號 有效性 有效
          統一編號 ALAD68-2023-0001 關聯內容
          《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公示實施辦法》等3件文件部分條款的修改解讀
          日期:
          2023-08-03?08:55
          來源:
          區市場監管局
          瀏覽量:

          現就《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公示實施辦法》等3件文件(以下簡稱:三項制度)部分條款的修改解讀如下。

          一、為什么要對三項制度進行修改?

          “三項制度”自頒布施行以來,有效推進了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工作,規范了行政行為,保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此次修改“三項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上位法發生了重大變化。特別是關于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國務院辦公廳出臺了《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市場監管總局出臺了《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8號)《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等規章。《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實施細則》《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等已被廢止或不再適用。此外,《行政處罰法》《廣告法》也進行了修訂。因此,“三項制度”的上位法已發生重大變化,有必要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精神,重新明確制定依據,修改相關制度規定,保持與上位法的一致性。

          二是機構改革不斷深化落實。重新組建的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整合了原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區食藥局的職責,以及部分區物價局、商務委的行政處罰職責修改納入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三項制度”。在此基礎上,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設置了新的“三定方案”,確立了新的內部機構設置,調整了部分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的名稱。因此,“三項制度”中的部分權責主體的職責和名稱已與實際不一致,有必要進行修改。

          三是行政執法實際切實需要。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最新要求,同時對標對表法治政府建設考核等具體指標,“三項制度”中的部分內容已不符合行政執法的實際需要,如《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公示實施辦法》中未規定不予公開的法制審核制度,而實踐中不予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已作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經法制審核程序。又如對于行政執法信息公示期限,按照不同的上位法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網和浙江政務服務網的公示要求存在一定差異,有必要進行全面梳理、整合,便于執法操作。因此,有必要進行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修改的主要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浙江省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暫行辦法》《浙江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辦法(試行)》《浙江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試行)》《杭州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等。

          三、《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公示實施辦法》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一)規定了行政執法信息保密審查機制

          第三條增加落實行政執法信息保密審查機制的要求,并規定由辦公室負責對行政執法公示信息保密審查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細化了不予公開行政執法信息的范圍和程序

          第七條規定,對于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保密部門等有權機關及省級以上行政機關認為應當保密或者不適宜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臨安局各執法機構應當報法制科審核,并經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不予公開。對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被處罰人是未成年人、受到警告行政處罰等其他不應當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臨安局各執法機構依法不予公開。

          (三)縮短了行政登記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時限

          第十一、十二條分別將行政登記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時限由原來的二十個工作日,縮減為七個工作日。并在第十二條統一了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方式,增加一款規定,信用監督管理應當加強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

          (四)調整了行政檢查結果信息公示的規定

          第十三條對各類行政檢查結果信息的公示主體作了明確;同時根據執法實際,對公示平臺的范圍給予了各公示主體自由裁量權,如可根據《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要求,在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作相應的公示;此外還調整了部分表述。

          (五)增加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期限規定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第十三條和《浙江省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暫行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第十五條增加規定行政處罰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公示期限為三年,但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者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較低數額罰款的公示期限為三個月,依法被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超過三年的,公示期限按照實際限制期限執行;在浙江政務服務網上的公示期限為五年。公示期限屆滿的,承辦機構應當將已公示的信息撤除,記錄于內部行政處罰案卷、系統等,停止對外公示。同時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行政處罰信息提前停止公示、信用修復等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整合了已公開行政登記、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檢查結果變化后的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對于已公開的行政登記、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檢查結果依法被變更、被撤銷、被確認違法或者被確認無效的,承辦機構應當在收到行政登記、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檢查結果被改變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撤回原行政登記、行政處罰公示信息并作出說明,或通過原公示平臺公示行政檢查結果改變決定。

          (七)其他修改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修訂,將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修改為“普通程序”;根據機構整合的實際,調整了部分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的名稱;同時修改完善了部分表述。

          四、《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作了哪些修改?

          (一)建立健全執法音像記錄和電子數據記錄管理制度

          根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和《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執法音像記錄管理暫行規定》《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執法音像記錄事項清單》的有關規定,在第四條第七款規定,綜合執法隊等執法機構和信息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執法設備的管理,制定執法設備管理工作規則,建立健全執法音像記錄和電子數據記錄管理制度。在第八條規定,詢問室、聽證室、調解室應當單獨設置,配備適合音像記錄的執法設施、設備,建立執法場所管理制度。

          (二)應當進行音像記錄的執法行為范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以及執法實踐和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要求,在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適宜音像記錄的情形外,對下列行政執法行為的實施過程,應當進行音像記錄:(一)在詢問室、聽證室、調解室開展詢問、聽證、調解等行政執法的;(二)開展網絡抽樣檢驗的;(三)實施查封(扣押)財物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行政執法;(四)有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配合行政執法的。

          (三)其他修改

          根據《行政處罰法》修訂,將第十一條中的“二日”修改為“二個工作日”;根據機構整合的實際,調整了部分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的名稱。

          五、《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實施辦法》作了哪些修改?

          一是根據《行政處罰法》修訂,將“一般程序”修改為“普通程序”;二是調整了部分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的名稱;三是修改附件《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明確綜合各辦案機構辦理的5萬以下(含本數)的行政處罰由其法制審查處審核,將行政裁決納入法制審核范圍,其中知識產權辦理的專利調解由知識產權審核。

          六、“三項制度”修改內容自何時開始施行?

          “三項制度”修改的內容自2023817日起施行。

          ? ?七、解讀機關及聯系方式

          ? ?解讀機關: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法制科

          ? ?聯系方式:0571-8954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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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發布單位 區市場監管局
          成文日期 2023-08-03
          統一編號 ALAD68-2023-0001
          有效性 有效
          關聯類型
          《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公示實施辦法》等3件文件部分條款的修改解讀
          發布時間:2023-08-03
          信息來源: 區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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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就《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公示實施辦法》等3件文件(以下簡稱:三項制度)部分條款的修改解讀如下。

          一、為什么要對三項制度進行修改?

          “三項制度”自頒布施行以來,有效推進了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工作,規范了行政行為,保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此次修改“三項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上位法發生了重大變化。特別是關于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國務院辦公廳出臺了《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市場監管總局出臺了《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8號)《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等規章。《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實施細則》《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等已被廢止或不再適用。此外,《行政處罰法》《廣告法》也進行了修訂。因此,“三項制度”的上位法已發生重大變化,有必要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精神,重新明確制定依據,修改相關制度規定,保持與上位法的一致性。

          二是機構改革不斷深化落實。重新組建的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整合了原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區食藥局的職責,以及部分區物價局、商務委的行政處罰職責修改納入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三項制度”。在此基礎上,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設置了新的“三定方案”,確立了新的內部機構設置,調整了部分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的名稱。因此,“三項制度”中的部分權責主體的職責和名稱已與實際不一致,有必要進行修改。

          三是行政執法實際切實需要。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最新要求,同時對標對表法治政府建設考核等具體指標,“三項制度”中的部分內容已不符合行政執法的實際需要,如《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公示實施辦法》中未規定不予公開的法制審核制度,而實踐中不予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已作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經法制審核程序。又如對于行政執法信息公示期限,按照不同的上位法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網和浙江政務服務網的公示要求存在一定差異,有必要進行全面梳理、整合,便于執法操作。因此,有必要進行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修改的主要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浙江省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暫行辦法》《浙江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辦法(試行)》《浙江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試行)》《杭州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等。

          三、《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公示實施辦法》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一)規定了行政執法信息保密審查機制

          第三條增加落實行政執法信息保密審查機制的要求,并規定由辦公室負責對行政執法公示信息保密審查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細化了不予公開行政執法信息的范圍和程序

          第七條規定,對于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保密部門等有權機關及省級以上行政機關認為應當保密或者不適宜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臨安局各執法機構應當報法制科審核,并經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不予公開。對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被處罰人是未成年人、受到警告行政處罰等其他不應當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臨安局各執法機構依法不予公開。

          (三)縮短了行政登記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時限

          第十一、十二條分別將行政登記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時限由原來的二十個工作日,縮減為七個工作日。并在第十二條統一了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方式,增加一款規定,信用監督管理應當加強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

          (四)調整了行政檢查結果信息公示的規定

          第十三條對各類行政檢查結果信息的公示主體作了明確;同時根據執法實際,對公示平臺的范圍給予了各公示主體自由裁量權,如可根據《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要求,在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作相應的公示;此外還調整了部分表述。

          (五)增加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期限規定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第十三條和《浙江省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暫行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第十五條增加規定行政處罰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公示期限為三年,但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者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較低數額罰款的公示期限為三個月,依法被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超過三年的,公示期限按照實際限制期限執行;在浙江政務服務網上的公示期限為五年。公示期限屆滿的,承辦機構應當將已公示的信息撤除,記錄于內部行政處罰案卷、系統等,停止對外公示。同時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行政處罰信息提前停止公示、信用修復等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整合了已公開行政登記、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檢查結果變化后的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對于已公開的行政登記、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檢查結果依法被變更、被撤銷、被確認違法或者被確認無效的,承辦機構應當在收到行政登記、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檢查結果被改變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撤回原行政登記、行政處罰公示信息并作出說明,或通過原公示平臺公示行政檢查結果改變決定。

          (七)其他修改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修訂,將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修改為“普通程序”;根據機構整合的實際,調整了部分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的名稱;同時修改完善了部分表述。

          四、《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作了哪些修改?

          (一)建立健全執法音像記錄和電子數據記錄管理制度

          根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和《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執法音像記錄管理暫行規定》《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執法音像記錄事項清單》的有關規定,在第四條第七款規定,綜合執法隊等執法機構和信息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執法設備的管理,制定執法設備管理工作規則,建立健全執法音像記錄和電子數據記錄管理制度。在第八條規定,詢問室、聽證室、調解室應當單獨設置,配備適合音像記錄的執法設施、設備,建立執法場所管理制度。

          (二)應當進行音像記錄的執法行為范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以及執法實踐和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要求,在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適宜音像記錄的情形外,對下列行政執法行為的實施過程,應當進行音像記錄:(一)在詢問室、聽證室、調解室開展詢問、聽證、調解等行政執法的;(二)開展網絡抽樣檢驗的;(三)實施查封(扣押)財物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行政執法;(四)有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配合行政執法的。

          (三)其他修改

          根據《行政處罰法》修訂,將第十一條中的“二日”修改為“二個工作日”;根據機構整合的實際,調整了部分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的名稱。

          五、《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實施辦法》作了哪些修改?

          一是根據《行政處罰法》修訂,將“一般程序”修改為“普通程序”;二是調整了部分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的名稱;三是修改附件《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明確綜合各辦案機構辦理的5萬以下(含本數)的行政處罰由其法制審查處審核,將行政裁決納入法制審核范圍,其中知識產權辦理的專利調解由知識產權審核。

          六、“三項制度”修改內容自何時開始施行?

          “三項制度”修改的內容自2023817日起施行。

          ? ?七、解讀機關及聯系方式

          ? ?解讀機關: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法制科

          ? ?聯系方式:0571-8954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