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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000330185/2024-03259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發布單位 區府辦 成文日期 2024-07-11
          發文字號 臨政辦〔2024〕22號 有效性 有效
          統一編號 ALAD01-2024-0003 關聯內容
          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2024年修訂)》的通知
          日期:
          2024-07-17?11:43
          來源:
          區府辦
          瀏覽量: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2024年修訂)》已經區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7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2024年修訂)



          為大力推進質量強區建設,引導、激勵全區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促進提質增效升級,示范帶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的通知》(浙政辦發〔2019〕69號)和《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的通知》(杭政辦函〔2022〕48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區政府質量獎)評定、推廣、監督管理等各項活動。

          (二)區政府質量獎是臨安區政府設立的,對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并在產品生產、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環境保護等方面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組織(包括企業或其他組織)授予的全區最高質量獎勵。

          (三)區政府質量獎原則上每兩年評審1次,共設2個獎項,其中“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質量獎”)是區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為鼓勵創新,推動質量強區建設,同時設立“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質量管理創新獎”(以下簡稱“創新獎”)。

          每次評出“質量獎”獲獎組織不超過5家,“創新獎”獲獎組織不超過3家。申請組織均達不到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四)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由組織自愿申請,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嚴格標準、好中選優、寧缺毋濫。申報及評審不收取任何費用。

          (五)區政府質量獎以《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為依據,主要對申報組織上述標準實施情況進行評審。醫療和教育行業參考醫療、教育卓越績效實施指南進行評審。

          (六)鼓勵先進制造業、數字經濟新興產業、戰略性未來產業、傳統優勢產業、現代農業和服務業、節能環保產業等重點行業的龍頭骨干企業,成長性強的中小型企業,以及在“品字標”品牌建設、標準引領、知識產權示范及“畝均論英雄”改革中取得顯著成效的企業積極申報。

          二、組織管理

          (一)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區評委會)負責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區評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評審辦)設在區市場監管局。

          (二)區評委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1.組織、推動、指導和監督評審工作,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2.審定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等重要工作規范;

          3.審查評審結果,確定提請區政府批準的擬授獎組織名單。

          (三)區評審辦的主要職責包括:

          1.組織制(修)訂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等工作規范;

          2.組建評審組,并對評審組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3.負責做好申報評審的組織、協調、指導工作;

          4.負責向區評委會報告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情況,根據評審結果,確定入圍現場評審的組織名單,確定候選組織建議名單提請區評委會審議;

          5.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監督獲獎組織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和規范使用獲獎榮譽及標識;

          6.承辦區評委會的日常事務。

          (四)區評審辦組建若干評審組,由評審組依據評審標準開展評審工作。評審組一般由3名(含)以上評審員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組的主要職責包括:

          1.對申報資料進行評審,提出入圍現場評審的組織建議名單;

          2.制定現場評審的實施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現場評審,提出候選組織建議名單;

          3.向區評審辦匯報評審情況;

          4.適時解答、處理與評審工作有關的問題和申訴,及向區評審辦提出評審相關的意見或建議。

          (五)區評審辦按一定程序聘用評審員。評審員應具備較高的法律、政策、專業水平和豐富的質量管理工作經驗,公道正派;應遵守利害關系回避原則,不應存在受雇、任職于受評單位或其內設、隸屬、業務往來單位以及競爭對手單位等情形,評審員優先考慮在聘的浙江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員。

          三、申報條件

          組織申報的基本條件包括:

          (一)在臨安區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正常運營3年以上。

          (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產業政策要求,制造業規上企業上年度“畝均效益”綜合評價結果達到A檔。

          (三)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并取得顯著成效,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區內同行業或同類型組織前列,技術、服務和質量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

          (四)積極開展質量創新、標準創新和品牌創新,特別是在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制造方式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創新成果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信譽。

          (六)近2年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無因組織責任導致的重大有效投訴,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四、申報和評審程序

          (一)發布通告。由區評審辦下發申報文件,并通過媒體發布申報通知。

          (二)申報推薦。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自我評價報告,填寫《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并提供相關的證實性材料,征求所在鎮街(科技城)意見并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間內報區評審辦。

          (三)資格審查。區評審辦組織對申報組織的基本條件、《申報表》及相關證實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四)資料評審。區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資格審查合格組織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按不超過獲獎總數1.5倍的比例確定入圍現場評審的組織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對未能進入現場評審的,區評審辦應當書面反饋資料評審情況。

          (五)現場評審。區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入圍現場評審的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并由該組織確認。

          (六)審查表決。區評審辦經綜合各評審組的建議后,提出候選授獎組織名單,由區評委會召開審議表決會議,對評審情況及候選組織建議名單進行審查,并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確定擬授予區政府質量獎及創新獎組織名單。

          (七)公示。區評審辦將擬授予“質量獎”及“創新獎”組織名單在區級主要媒體上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對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由區評審辦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調查報告提交區評委會審查。

          (八)批準公布。區評審辦將經公示通過后的擬授予“質量獎”及“創新獎”的組織名單,提請區政府審定后公布,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

          五、獎勵及經費

          (一)區政府對“質量獎”的獲獎組織給予30萬元獎勵,“創新獎”的獲獎組織給予15萬元獎勵,已獲得“創新獎”的組織,在后續年度獲得“質量獎”的,按每家15萬元的獎金給予獎勵。

          (二)獎勵經費和評審工作經費由區級專項經費(品牌建設)列支。

          (三)獲獎組織應將獎金主要用于內部質量持續改進和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等相關工作。

          (四)獲得“質量獎”的組織,自獲獎年度起5年后方可再次申請;獲得“創新獎”的組織不受此限制。

          獲得“質量獎”的組織,再次獲獎的,授予獎牌和證書,不給予資金獎勵,不占當年獎項名額。

          獲得“創新獎”的組織,再次獲得“創新獎”,授予獎牌和證書,不給予資金獎勵,不占當年獎項名額。

          (五)鼓勵組織持續提高卓越績效管理水平,爭創市、省、國家質量榮譽,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省政府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的組織分別給予40萬元、60萬元及100萬元獎勵,中國質量獎提名獎或省政府、市政府創新獎獎勵減半,各級政府質量獎獎勵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

          六、推廣與應用

          (一)區評審辦應當會同區有關部門及有關區行業協會,重點在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以及工程建設、醫療衛生、生態環境、教育、公共服務領域推動卓越績效模式的應用,促進產品、服務、工程和環境質量的提升。

          (二)區有關部門及鎮街應當加大對質量改進和創新活動的扶持力度,積極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三)鼓勵開展有關質量管理的基礎研究、應用推廣、咨詢評估、人才培養和國際合作活動。

          (四)獲獎組織有宣傳推廣卓越績效模式、介紹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責任和義務,應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始終保持標桿形象,成為全社會弘揚質量精神、宣傳質量管理經驗、普及質量知識的引領者。

          七、監督管理

          (一)由區評委會成立監督組,對評審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及時采取措施糾正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現象。

          (二)申報組織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發現并查實存在弄虛作假的,直接取消其本次評審資格。對發現并查實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獎項的,由區評審辦報區評委會提請區政府批準撤銷其獲獎稱號,收回獎牌、證書、獎金并予以公告。

          (三)獲獎組織應持續改進質量管理,不斷追求卓越,并應當在自獲獎次年起的5年內,每年3月前向區評審辦提交上年度本組織的自我評價報告,由區評審辦適時開展抽查。

          (四)獲獎組織可以在形象宣傳中使用獲獎榮譽稱號及標識,但需注明獲獎年份,且不得用于產品宣傳。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區市場監管局責令其限期改正。

          (五)獲獎組織2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的,區評審辦可報區評委會提請區政府批準撤銷其稱號,收回獎牌、證書、獎金并予以公告。

          (六)參與評審工作的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申報組織的相關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對違反上述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或取消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附則

          (一)支持和鼓勵榮獲區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積極申報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

          (二)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政策與后續出臺的相關獎勵政策有沖突的,以后續出臺的獎勵政策為準。

          (三)本辦法自2024年8月12日起施行,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原《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臨政辦〔2021〕18號)同時廢止。


          ? ??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2024年修訂)》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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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發布單位 區府辦
          成文日期 2024-07-11
          統一編號 ALAD01-2024-0003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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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2024年修訂)》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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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2024年修訂)》已經區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7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2024年修訂)



          為大力推進質量強區建設,引導、激勵全區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促進提質增效升級,示范帶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的通知》(浙政辦發〔2019〕69號)和《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的通知》(杭政辦函〔2022〕48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區政府質量獎)評定、推廣、監督管理等各項活動。

          (二)區政府質量獎是臨安區政府設立的,對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并在產品生產、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環境保護等方面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組織(包括企業或其他組織)授予的全區最高質量獎勵。

          (三)區政府質量獎原則上每兩年評審1次,共設2個獎項,其中“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質量獎”)是區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為鼓勵創新,推動質量強區建設,同時設立“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質量管理創新獎”(以下簡稱“創新獎”)。

          每次評出“質量獎”獲獎組織不超過5家,“創新獎”獲獎組織不超過3家。申請組織均達不到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四)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由組織自愿申請,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嚴格標準、好中選優、寧缺毋濫。申報及評審不收取任何費用。

          (五)區政府質量獎以《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為依據,主要對申報組織上述標準實施情況進行評審。醫療和教育行業參考醫療、教育卓越績效實施指南進行評審。

          (六)鼓勵先進制造業、數字經濟新興產業、戰略性未來產業、傳統優勢產業、現代農業和服務業、節能環保產業等重點行業的龍頭骨干企業,成長性強的中小型企業,以及在“品字標”品牌建設、標準引領、知識產權示范及“畝均論英雄”改革中取得顯著成效的企業積極申報。

          二、組織管理

          (一)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區評委會)負責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區評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評審辦)設在區市場監管局。

          (二)區評委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1.組織、推動、指導和監督評審工作,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2.審定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等重要工作規范;

          3.審查評審結果,確定提請區政府批準的擬授獎組織名單。

          (三)區評審辦的主要職責包括:

          1.組織制(修)訂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等工作規范;

          2.組建評審組,并對評審組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3.負責做好申報評審的組織、協調、指導工作;

          4.負責向區評委會報告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情況,根據評審結果,確定入圍現場評審的組織名單,確定候選組織建議名單提請區評委會審議;

          5.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監督獲獎組織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和規范使用獲獎榮譽及標識;

          6.承辦區評委會的日常事務。

          (四)區評審辦組建若干評審組,由評審組依據評審標準開展評審工作。評審組一般由3名(含)以上評審員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組的主要職責包括:

          1.對申報資料進行評審,提出入圍現場評審的組織建議名單;

          2.制定現場評審的實施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現場評審,提出候選組織建議名單;

          3.向區評審辦匯報評審情況;

          4.適時解答、處理與評審工作有關的問題和申訴,及向區評審辦提出評審相關的意見或建議。

          (五)區評審辦按一定程序聘用評審員。評審員應具備較高的法律、政策、專業水平和豐富的質量管理工作經驗,公道正派;應遵守利害關系回避原則,不應存在受雇、任職于受評單位或其內設、隸屬、業務往來單位以及競爭對手單位等情形,評審員優先考慮在聘的浙江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員。

          三、申報條件

          組織申報的基本條件包括:

          (一)在臨安區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正常運營3年以上。

          (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產業政策要求,制造業規上企業上年度“畝均效益”綜合評價結果達到A檔。

          (三)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并取得顯著成效,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區內同行業或同類型組織前列,技術、服務和質量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

          (四)積極開展質量創新、標準創新和品牌創新,特別是在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制造方式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創新成果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信譽。

          (六)近2年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無因組織責任導致的重大有效投訴,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四、申報和評審程序

          (一)發布通告。由區評審辦下發申報文件,并通過媒體發布申報通知。

          (二)申報推薦。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自我評價報告,填寫《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并提供相關的證實性材料,征求所在鎮街(科技城)意見并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間內報區評審辦。

          (三)資格審查。區評審辦組織對申報組織的基本條件、《申報表》及相關證實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四)資料評審。區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資格審查合格組織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按不超過獲獎總數1.5倍的比例確定入圍現場評審的組織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對未能進入現場評審的,區評審辦應當書面反饋資料評審情況。

          (五)現場評審。區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入圍現場評審的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并由該組織確認。

          (六)審查表決。區評審辦經綜合各評審組的建議后,提出候選授獎組織名單,由區評委會召開審議表決會議,對評審情況及候選組織建議名單進行審查,并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確定擬授予區政府質量獎及創新獎組織名單。

          (七)公示。區評審辦將擬授予“質量獎”及“創新獎”組織名單在區級主要媒體上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對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由區評審辦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調查報告提交區評委會審查。

          (八)批準公布。區評審辦將經公示通過后的擬授予“質量獎”及“創新獎”的組織名單,提請區政府審定后公布,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

          五、獎勵及經費

          (一)區政府對“質量獎”的獲獎組織給予30萬元獎勵,“創新獎”的獲獎組織給予15萬元獎勵,已獲得“創新獎”的組織,在后續年度獲得“質量獎”的,按每家15萬元的獎金給予獎勵。

          (二)獎勵經費和評審工作經費由區級專項經費(品牌建設)列支。

          (三)獲獎組織應將獎金主要用于內部質量持續改進和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等相關工作。

          (四)獲得“質量獎”的組織,自獲獎年度起5年后方可再次申請;獲得“創新獎”的組織不受此限制。

          獲得“質量獎”的組織,再次獲獎的,授予獎牌和證書,不給予資金獎勵,不占當年獎項名額。

          獲得“創新獎”的組織,再次獲得“創新獎”,授予獎牌和證書,不給予資金獎勵,不占當年獎項名額。

          (五)鼓勵組織持續提高卓越績效管理水平,爭創市、省、國家質量榮譽,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省政府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的組織分別給予40萬元、60萬元及100萬元獎勵,中國質量獎提名獎或省政府、市政府創新獎獎勵減半,各級政府質量獎獎勵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

          六、推廣與應用

          (一)區評審辦應當會同區有關部門及有關區行業協會,重點在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以及工程建設、醫療衛生、生態環境、教育、公共服務領域推動卓越績效模式的應用,促進產品、服務、工程和環境質量的提升。

          (二)區有關部門及鎮街應當加大對質量改進和創新活動的扶持力度,積極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三)鼓勵開展有關質量管理的基礎研究、應用推廣、咨詢評估、人才培養和國際合作活動。

          (四)獲獎組織有宣傳推廣卓越績效模式、介紹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責任和義務,應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始終保持標桿形象,成為全社會弘揚質量精神、宣傳質量管理經驗、普及質量知識的引領者。

          七、監督管理

          (一)由區評委會成立監督組,對評審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及時采取措施糾正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現象。

          (二)申報組織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發現并查實存在弄虛作假的,直接取消其本次評審資格。對發現并查實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獎項的,由區評審辦報區評委會提請區政府批準撤銷其獲獎稱號,收回獎牌、證書、獎金并予以公告。

          (三)獲獎組織應持續改進質量管理,不斷追求卓越,并應當在自獲獎次年起的5年內,每年3月前向區評審辦提交上年度本組織的自我評價報告,由區評審辦適時開展抽查。

          (四)獲獎組織可以在形象宣傳中使用獲獎榮譽稱號及標識,但需注明獲獎年份,且不得用于產品宣傳。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區市場監管局責令其限期改正。

          (五)獲獎組織2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的,區評審辦可報區評委會提請區政府批準撤銷其稱號,收回獎牌、證書、獎金并予以公告。

          (六)參與評審工作的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申報組織的相關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對違反上述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或取消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附則

          (一)支持和鼓勵榮獲區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積極申報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

          (二)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政策與后續出臺的相關獎勵政策有沖突的,以后續出臺的獎勵政策為準。

          (三)本辦法自2024年8月12日起施行,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原《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臨政辦〔2021〕18號)同時廢止。


          ? ??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2024年修訂)》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