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2508115/2025-73362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發布單位 | 區府辦 | 成文日期 | 2025-01-14 |
| 發文字號 | 臨政辦〔2025〕3號 | 有效性 | 有效 |
| 統一編號 | ALAD01-2025-0001 | 關聯內容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臨安區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杭州市臨安區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
為切實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鞏固和發展農村集體經濟,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根據《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杭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一)本辦法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和組級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小組的財務管理活動,納入所在村的村集體經濟組織,但不改變其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監督權。
二、基本原則
(二)農村集體“三資”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私分、破壞。
(三)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應遵循依法管理、民主決策、公開透明、利益兼顧原則,確保集體“三資”的保值增值。
三、職能劃分
(四)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三資”管理的業務指導、技術培訓和監督。所屬的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承擔日常具體工作。
區民政、財政、審計、規劃和自然資源、水利水電、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監督工作。
(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本轄區內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監督責任主體,應確定相應的機構和工作人員負責監督、指導服務和權益維護等日常工作。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與財務管理各項規章制度,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等職能。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保障本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分別承擔村集體資產的日常管理和內部監督工作,對本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負責。
四、“三資”管理人員
(七)推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委托代理制度。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鎮(街道)會計代理機構組織,原則上按每5—7個村設1名代理會計的標準配置,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公開招考方式擇優錄用,工資待遇參照區機關事業單位編外用工薪酬標準等相關規定執行。相關經費列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財政預算。
(八)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分管財務的負責人、監督機構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人員。
五、“三資”管理制度
(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資產登記制度,定期清查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資產,如實登記資產存量及變動情況,做到資產明晰、賬實相符。對報廢的資產,應當按照規定程序予以核銷。對實行承包和租賃經營的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登記承包人、承租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以及承包、租賃的期限、收益等情況。5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處置等重大財務事項應當經過相關法定程序,形成的書面決議和實施結果在5日內報區農業農村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可通過投資、入股等形式運營;資產、資源可采取發包、租賃、入股等多種形式運營,也可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運營。交易標的預估交易價格(合同總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應當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交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或者進行集體資產轉讓、發包、租賃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理確定合同期限、價格,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的簽訂和變更應當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十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為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出借集體資金應當經相關法定程序,在提請表決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機構應當說明出借資金可能造成的風險。
(十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健全審批制度,規范審批手續,實行財務聯審聯簽。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對審批事項意見不一致的,可以提交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十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強債權債務管理。及時收繳應收款項,嚴防時效性債權的喪失;及時清理、償還應付款、借(貸)款,嚴格控制各種新增債務的發生。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管理需要和債務償還能力,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債務規模設置警戒線,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發布預警信息,提示債務超過警戒線可能造成的風險。
(十四)推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額存款競爭性存放制度。50萬元以上的大額存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委托區農業農村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公開招投標,確定存儲本集體經濟組織大額存款的商業銀行。
六、非經營性支出管理制度
(十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經營性支出實行限額制,辦公會務費、交通差旅費、公益事務和商務往來招待費、外出學習考察費等參照我區行政事業單位相關規定執行,訂閱報刊費按照我區村級組織公費訂閱報刊限額制度執行,超出限額部分不予列支。
七、審計監督
(十六)農經審計實行“兩年一輪審”制度,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執行、資產、負債、損益和收益分配、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及非生產性支出、農村集體專項資金的提取和使用等內容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審計,及時出具審計報告,并實施審計整改督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離任進行審計,對發現的相關違法違紀問題線索依法移交處理。審計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獨資、控股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應當納入審計范圍,并且可以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依法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參股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調查,取得有關證明材料。
八、附則
(十七)本辦法自2025年2月14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
臨政辦〔2025〕3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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