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2508115/2025-73363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發布單位 | 區府辦 | 成文日期 | 2025-01-16? |
| 發文字號 | 有效性 | 有效 | |
| 統一編號 | 關聯內容 |
一、制定背景
《杭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定》于2024年1月1日施行,里面明確要求大額存款標準、代理會計人員工資標準等由區、縣(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通過出臺《杭州市臨安區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能夠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鞏固和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穩定代理記賬隊伍,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二、制定依據
依據《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杭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定》。
三、主要內容
《杭州市臨安區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共計八個方面,主要圍繞“三資”管理人員、“三資”管理制度、非經營性支出管理、審計監督等四大方面展開,主要內容有:
(一)“三資”管理人員,明確了鎮街代理會計人員的配置標準、工資待遇;增加了村報賬員的任職要求、任職回避內容。
(二)“三資”管理制度,共涉及資產登記處置、“三資”運營、財務支出管理、債權債務管理、大額存款競爭性存放等內容,意在規范村級財務管理過程,推進財務管理程序化、規范化、公開化,確保集體“三資”保值增值。
(三)非經營性支出管理,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經營性支出實行限額制管理。
(四)審計監督,明確村級財務、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任期屆滿或任期內離任審計實施主體及要求。
四、適用對象
《杭州市臨安區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和組級集體經濟組織。
五、注意事項
5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處置屬于重大財務事項,應當經過相關法定程序,形成的書面決議和實施結果在5日內報區農業農村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六、關鍵詞解釋
“兩年一輪審”指的是每兩年至少對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一次財務收支審計,兩年實現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審計全覆蓋。
七、新舊政策對比
(一)財會人員管理上明確了代理會計的工資待遇按照用工性質(在編、臨聘等)參照相關規定執行。
(二)規定50萬元(含)以上的資金存放,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委托鎮(街道)組織公開招投標,確定存儲本集體經濟組織大額存款的商業銀行。
(三)增加了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對審批事項意見不一致的,可以提交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四)明確非經營性支出的標準,比如村級公益事務和商務往來招待、村干部因公外出學習(出臨安區)所發生的交通、餐飲、住宿等開支,參照我區行政事業單位開支標準執行等。增加外出學習考察審批報備程序。
(五)增加村級債務規模警戒線的相關規定,鎮街對村級債務規模設置警戒線,并發布預警信息,提示債務超過警戒線可能造成的風險。
(六)財務審計三年一輪審調整到二年一輪審。
八、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杭州市臨安區農業農村局
解讀人:王潔
聯系電話:0571-8954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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