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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000330185/2025-79216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發布單位 區府辦 成文日期 2025-07-23
          發文字號 臨政函〔2025〕29號 有效性 有效
          統一編號 ALAD00-2025-0005 關聯內容
          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臨安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日期:
          2025-07-31?18:04
          來源:
          區府辦
          瀏覽量: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臨安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十七屆區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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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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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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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安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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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更好發揮臨安區政府投資基金引領撬動作用,提高基金投資運作效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51號)、《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浙江省政府產業基金投資退出管理暫行辦法》(浙財企〔201693號)、《浙江省產業基金管理辦法》(浙財建〔202175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52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臨安區政府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政府投資基金”)是指為落實區委區政府重大戰略部署,通過預算安排,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采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各類社會資本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及創新創業的投資基金。

          采取注資國有企業方式并明確相關資金用于對基金出資的,納入政府投資基金管理。

          政府投資基金突出政府引導和政策性定位,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分類管理、風險可控”的原則,力爭形成規模適度、布局合理、運作規范、科學高效、風險可控的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格局,加快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為臨安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基金架構

          圍繞區委區政府產業戰略部署,政府投資基金可采用母子基金、直接投資(含專項子基金)等模式投資運作,按功能定位分類管理,主要分為:

          1.創新創業類基金(以下簡稱“創新基金”):功能定位為以初創期科創投資為主的市場化母基金。聚焦我區新興產業、未來產業領域,重點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硬科技、投科創平臺和創新人才。創新基金一般以子基金投資模式為主、直接投資為輔開展投資,各類市場化子基金(含天使基金)主要與上級政府、社會資本合作設立或以增資方式參與設立(原則上不得投資于其他私募基金),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經營管理。

          2.產業發展類基金(以下簡稱“發展基金”):功能定位為支持我區戰略性新興產業、優勢特色產業領域的政策性基金。聚焦需政府重點扶持的高端裝備、生命健康、集成電路、新能源、新材料、電線電纜、復合裝飾材料、光電等產業及未來產業發展,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發揮引領帶動作用。發展基金一般以直接投資為主、子基金投資模式為輔開展項目投資。包括臨安區政府引導基金,可適當讓利。

          三、資金來源

          臨安區政府投資基金資金主要來源為本級財政部門預算安排資金、各類結轉結余資金(含注入的財政出資存量基金)等。

          四、管理架構

          政府出資設立基金要充分評估論證并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政府投資基金基本運作管理架構包括區人民政府、區級相關職能單位、基金管理主體、基金管理人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健全基金運作管理機制,推動政府投資基金運行目標實現。

          (一)區人民政府。

          區人民政府召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新設政府投資基金提級審批方案;審議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中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項;研究審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的政策和制度等。

          (二)區級相關職能單位。

          1區財政局負責履行政府出資和監督職責,研究制定基金管理相關制度、協調基金運作中發生的問題、指導基金運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績效評價管理等工作。

          2行業(項目)主管部門發揮基金布局規劃和投向指導作用;梳理相關行業重點領域項目,負責其推薦項目遴選評估、初審等,建立儲備項目庫。

          (三)基金管理主體。

          區屬出資國企是相關基金管理主體,負責創新基金和發展基金統籌協調、業務管理、管理細則的組織實施等;出資組建、整合基金法人主體(以下簡稱“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履行對外出資義務并支付基金管理服務機構相關費用;組織制定基金管理人公開遴選方案;組織公開征集發展基金投資項目;負責推進創新基金、發展基金投資決策,按“三重一大”要求履行相關程序;負責組織實施各基金政策目標認定、績效考核評價、年度財務審計等;定期報送基金相關情況,強化投資管理等。

          (四)基金管理人。

          作為基金的具體執行主體,受基金公司委托負責對組建的基金進行日常經營管理,負責基金的具體投資運作。

          五、投資方向

          政府投資基金投資項目應符合我區相關產業發展規劃,應具備重要性、前瞻性、穩定性,有一定的海內外高層次人才或關鍵領域技術或前瞻性產業化項目儲備,能夠有效引領我區科技創新和產業穩健發展。

          主要投向高端裝備制造、生命健康、集成電路、新材料、新能源、電線電纜、復合裝飾材料、光電等圍繞科技創新驅動、搶占技術制高點、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的重大創新領域和戰略引導性領域。政府投資基金通過股權投資方式進行運作,但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2投資公開交易類股票、期貨、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4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或名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行為;

          5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6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7其他國家法律法規或國資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業務。

          六、投資模式和要求

          (一)運作模式。

          1子基金模式。

          政府投資基金采用子基金模式開展投資的,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實繳規模的20%(其中投向政府需特別扶持行業領域類的子基金,經審議后最高不超過40%),對單個子基金的出資額最高不超過2億元,子基金對單個企業股權投資總額原則上不超過該子基金規模的20%,不得為單一最大出資人。參股子基金存續期原則上一般為10年,經審議最長不超過15年。

          其中,出資設立天使子基金的,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出資比例可適當提高,最高不超過子基金實繳規模的50%,單個基金規模不超過1億元。天使基金一般投向區內外早前期項目。早前期項目一般為成立5年以內、投資金額500萬元以內、投后估值1億元(含)以內或為其A輪及之前輪次融資的項目。

          和上級政府投資基金合作的基金經審議后可不受上述出資額、出資比例等限制。

          2.直接投資模式。

          政府投資基金采用直接投資模式的,可通過設立直投基金按市場化方式運作,對單個企業累計投資額原則上不超過直投項目本輪融資額的40%,投資額度最高不超過2億元,持股比例不超過被投企業總股權的2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不得相對控股。

          其中,臨安區政府引導基金對單個企業累計投資額原則上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20%,原則上不超過企業實到資金(即實到資本和資本公積之和),投資額度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讓利政策與投資年限掛鉤,鼓勵縮短投資時間,原則上臨安區政府引導基金在項目投后5年內退出實現收益的,可按章程或協議約定的讓利條件給予適當讓利。

          (二)投資要求。

          1.對上級部門組建或參與組建的基金參與本輪投資的,或者有市場化主投機構的,可將該類機構的估值作為定價依據。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需進行評估的,應按規定程序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2.對直接投資項目,本輪投資已有獨立第三方中介機構或者上級部門參與的基金出具盡職調查報告的,可不重復進行盡職調查。

          3.基金管理人需具備與基金運作相適應的專業能力、投資能力和管理能力,具有股權投資或相關基金管理經驗,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資管理業績。鼓勵合作基金管理人推薦引入優質項目至臨安區。

          4.采用子基金模式投資的,應科學合理地選擇子基金管理人,一般通過公開市場化方式遴選確定(與上級部門合作組建基金除外),不得以受讓份額的方式參與子基金投資。各類子基金應根據實際投資情況分期出資,同時基金分期出資、基金管理費支付應與績效評價相掛鉤。

          5.參股子基金管理人在提交合作方案時,需至少已取得擬設立的子基金總規模30%額度的出資意向,并提供擬出資人出資承諾函等材料。

          七、投資管理程序

          政府投資基金實施分類投資管理,確保基金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規范有序運行,保障資金安全、提升投資效率。

          (一)投資決策程序。

          1.子基金模式。

          子基金模式投資管理一般程序為基金立項、盡職調查、投資決策、投資實施、投后管理等。

          參股子基金投資方案原則上由基金管理主體組織外部無利益關聯的行業專家、風控專家、投資專家等進行決策論證完成內部程序決策,并向區政府常務會議作報告。子基金原則上以直投方式進行項目投資,由基金管理人按市場化原則投資決策。

          2.直接投資模式。

          直投項目模式投資管理一般程序為項目征集、專家評審、項目立項、盡職調查、投資決策、公示實施、投后管理等。

          直投基金原則上由基金管理主體組織外部無利益關聯的行業專家、風控專家、投資專家等進行決策論證完成內部程序決策,并向區政府常務會議作報告。

          自政府投資基金決策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簽署相關投資協議的,基金管理主體應終止項目并及時報告。

          (二)投后重大事項決策程序。

          基金投資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項的,原則由相應決策主體批準后執行。

          本辦法所稱投后重大事項,主要包括政府投資基金認繳出資額增加、項目管理方實質性變化、基金存續期延長等核心要素變更等,項目管理方實質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

          1.直投項目控股股東及經營范圍發生實質性變化,且影響直投項目發起部門政策目標實現的;

          2.子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發生實質性變化;

          3.子基金管理人董事長、總經理或協議約定的關鍵人士半數(含)以上發生變化。

          政府投資基金認繳出資額增加、基金管理人更換以及區屬出資國企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投后重大事項,報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議。參股子基金、直投項目等涉及的重大投后事項由區屬出資國企決策后執行,并向區政府常務會議報告。

          八、費用和收益分配

          1.基金管理人的委托管理費用按照委托管理協議計提,采用子基金模式投資的原則上不超過實繳出資額的2%/年。采用直接投資模式的委托管理費率原則上不超過實際投資金額的1%/年,基金公司可根據對基金管理人的績效考核結果分檔支付委托管理費用。區政府投資基金與子基金管理人為同一機構的,就區級基金出資部分,管理人不得重復收取管理費。

          2.為激勵基金管理人引進人才,不斷提高運作管理水平,可依據相關規定,參照市場行業慣例和市場化機構通行做法,對于投資效益較好的子基金,在合同或協議中明確可從項目投資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對基金管理人的業績獎勵。

          3.基金公司僅限于列支法律規定作為公司存在所必須進行的成本和費用以及根據本辦法規定支付的管理費用。

          九、基金退出

          1.政府投資基金可采取股權(份額)轉讓、股票減持、股東(合伙人)回購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2.政府投資基金在達到協議約定的投資年限或退出條件時,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實施退出后向區屬出資國企報備;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基金管理人制定退出方案并經該項目(基金)負責投資決策的主體審議決策同意后交由基金管理人實施。

          3.政府投資基金原則上應按照章程或協議約定的退出價格執行。章程或者協議沒有約定的,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需進行評估的,應按規定程序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報告區財政局。其中,區政府引導基金原則上應按照章程或協議約定的退出價格執行,可采取約定退出期限和回報率等方式給予適當讓利。

          4.政府投資基金原則上應向章程或協議約定的受讓方轉讓股份(份額)。章程或協議沒有約定的,對受讓方為國有全資公司或國有獨資企業的,經批準后可協議轉讓相應股權(份額);對受讓方為非國有全資公司或非國有獨資企業的,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其中,區政府引導基金原則上可按協議約定方式保留不超過其所持股權份額20%

          5.政府投資基金在章程或協議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時,可選擇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協議簽署后超過6個月,其他出資人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

          2)政府投資基金的各類基金撥付合作基金賬戶1年以上,合作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3)合作基金投資領域和階段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標的,或績效達不到預期效果的;

          4)發現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違背基金政策目標等事前約定的退出情形的。

          6.政府投資基金參股各類子基金投資存續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直接投資項目投資期限一般不超過8年,經相關審議決策程序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十、績效考核和風險防控

          1.基金公司對基金管理人的運作管理開展績效評價,結合基金功能定位、社會效益等,可實行差異化考核。優化長周期績效考核、整體評價,重點關注政策目標完成、投資運營、管理機構履職盡責等綜合目標實現。綜合采取調整管理費、超額收益分配等措施強化考核結果應用。

          2.政府投資基金所屬的各類基金應當委托一家中國境內有相關資質的金融機構進行托管,按照有關規定及托管協議開展資產保管、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對投資活動進行動態監管,定期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托管報告。

          3.政府投資基金合作方存在違規違約行為的,按協議約定處理,造成政府投資基金損失的,根據協議約定要求相關方賠償損失。

          4.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明確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全流程風險防控管理制度、廉政風險防控體系,不得以基金財產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或利益輸送,不得從事法律法規或行業規章禁止的業務。

          5.為激勵基金投資運作有關主體積極性、主動性,對于已履職盡責的投資項目,如因不可抗力、政策變動、市場風險等難以預見因素未達到預期目標或產生偏差的,但不涉及違法違規、重大過失、利益輸送和其他道德風險的,對決策機構、職能單位、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及相關人員不予追究責任、不作負面評價。盡職免責適用情形可參照《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省產業基金投資運作管理盡職免責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及有關文件執行,有最新文件的以最新文件為準。

          十一、報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1.每季度結束后60日內,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報送區政府投資基金的投資運作、項目進展、股本變化、資金使用等情況,經區屬出資國企審核后報告區財政局。

          2.會計年度結束后5個月內,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公司提交基金年度工作報告和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經區屬出資國企審核后報告區財政局。

          3.區屬出資國企應定期向區政府常務會議報告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財務報告、重大事項等信息。

          十二、附則

          1.為做好新舊辦法銜接,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決策通過的項目,按已簽訂的協議或合同繼續執行至期滿止;涉及投后重大事項和基金退出的,原辦法與新辦法不一致的,按新辦法執行。

          2.本辦法自2025824日起實施。《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臨安區產業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臨政函〔2024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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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原文:臨政函〔2025〕29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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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000330185/2025-79216
          發文字號 臨政函〔2025〕29號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發布單位 區府辦
          成文日期 2025-07-23
          統一編號 ALAD00-2025-0005
          有效性 有效
          關聯類型
          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臨安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07-31
          信息來源: 區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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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臨安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十七屆區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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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更好發揮臨安區政府投資基金引領撬動作用,提高基金投資運作效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51號)、《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浙江省政府產業基金投資退出管理暫行辦法》(浙財企〔201693號)、《浙江省產業基金管理辦法》(浙財建〔202175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52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臨安區政府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政府投資基金”)是指為落實區委區政府重大戰略部署,通過預算安排,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采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各類社會資本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及創新創業的投資基金。

          采取注資國有企業方式并明確相關資金用于對基金出資的,納入政府投資基金管理。

          政府投資基金突出政府引導和政策性定位,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分類管理、風險可控”的原則,力爭形成規模適度、布局合理、運作規范、科學高效、風險可控的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格局,加快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為臨安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基金架構

          圍繞區委區政府產業戰略部署,政府投資基金可采用母子基金、直接投資(含專項子基金)等模式投資運作,按功能定位分類管理,主要分為:

          1.創新創業類基金(以下簡稱“創新基金”):功能定位為以初創期科創投資為主的市場化母基金。聚焦我區新興產業、未來產業領域,重點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硬科技、投科創平臺和創新人才。創新基金一般以子基金投資模式為主、直接投資為輔開展投資,各類市場化子基金(含天使基金)主要與上級政府、社會資本合作設立或以增資方式參與設立(原則上不得投資于其他私募基金),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經營管理。

          2.產業發展類基金(以下簡稱“發展基金”):功能定位為支持我區戰略性新興產業、優勢特色產業領域的政策性基金。聚焦需政府重點扶持的高端裝備、生命健康、集成電路、新能源、新材料、電線電纜、復合裝飾材料、光電等產業及未來產業發展,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發揮引領帶動作用。發展基金一般以直接投資為主、子基金投資模式為輔開展項目投資。包括臨安區政府引導基金,可適當讓利。

          三、資金來源

          臨安區政府投資基金資金主要來源為本級財政部門預算安排資金、各類結轉結余資金(含注入的財政出資存量基金)等。

          四、管理架構

          政府出資設立基金要充分評估論證并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政府投資基金基本運作管理架構包括區人民政府、區級相關職能單位、基金管理主體、基金管理人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健全基金運作管理機制,推動政府投資基金運行目標實現。

          (一)區人民政府。

          區人民政府召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新設政府投資基金提級審批方案;審議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中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項;研究審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的政策和制度等。

          (二)區級相關職能單位。

          1區財政局負責履行政府出資和監督職責,研究制定基金管理相關制度、協調基金運作中發生的問題、指導基金運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績效評價管理等工作。

          2行業(項目)主管部門發揮基金布局規劃和投向指導作用;梳理相關行業重點領域項目,負責其推薦項目遴選評估、初審等,建立儲備項目庫。

          (三)基金管理主體。

          區屬出資國企是相關基金管理主體,負責創新基金和發展基金統籌協調、業務管理、管理細則的組織實施等;出資組建、整合基金法人主體(以下簡稱“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履行對外出資義務并支付基金管理服務機構相關費用;組織制定基金管理人公開遴選方案;組織公開征集發展基金投資項目;負責推進創新基金、發展基金投資決策,按“三重一大”要求履行相關程序;負責組織實施各基金政策目標認定、績效考核評價、年度財務審計等;定期報送基金相關情況,強化投資管理等。

          (四)基金管理人。

          作為基金的具體執行主體,受基金公司委托負責對組建的基金進行日常經營管理,負責基金的具體投資運作。

          五、投資方向

          政府投資基金投資項目應符合我區相關產業發展規劃,應具備重要性、前瞻性、穩定性,有一定的海內外高層次人才或關鍵領域技術或前瞻性產業化項目儲備,能夠有效引領我區科技創新和產業穩健發展。

          主要投向高端裝備制造、生命健康、集成電路、新材料、新能源、電線電纜、復合裝飾材料、光電等圍繞科技創新驅動、搶占技術制高點、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的重大創新領域和戰略引導性領域。政府投資基金通過股權投資方式進行運作,但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2投資公開交易類股票、期貨、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4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或名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行為;

          5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6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7其他國家法律法規或國資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業務。

          六、投資模式和要求

          (一)運作模式。

          1子基金模式。

          政府投資基金采用子基金模式開展投資的,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實繳規模的20%(其中投向政府需特別扶持行業領域類的子基金,經審議后最高不超過40%),對單個子基金的出資額最高不超過2億元,子基金對單個企業股權投資總額原則上不超過該子基金規模的20%,不得為單一最大出資人。參股子基金存續期原則上一般為10年,經審議最長不超過15年。

          其中,出資設立天使子基金的,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出資比例可適當提高,最高不超過子基金實繳規模的50%,單個基金規模不超過1億元。天使基金一般投向區內外早前期項目。早前期項目一般為成立5年以內、投資金額500萬元以內、投后估值1億元(含)以內或為其A輪及之前輪次融資的項目。

          和上級政府投資基金合作的基金經審議后可不受上述出資額、出資比例等限制。

          2.直接投資模式。

          政府投資基金采用直接投資模式的,可通過設立直投基金按市場化方式運作,對單個企業累計投資額原則上不超過直投項目本輪融資額的40%,投資額度最高不超過2億元,持股比例不超過被投企業總股權的2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不得相對控股。

          其中,臨安區政府引導基金對單個企業累計投資額原則上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20%,原則上不超過企業實到資金(即實到資本和資本公積之和),投資額度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讓利政策與投資年限掛鉤,鼓勵縮短投資時間,原則上臨安區政府引導基金在項目投后5年內退出實現收益的,可按章程或協議約定的讓利條件給予適當讓利。

          (二)投資要求。

          1.對上級部門組建或參與組建的基金參與本輪投資的,或者有市場化主投機構的,可將該類機構的估值作為定價依據。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需進行評估的,應按規定程序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2.對直接投資項目,本輪投資已有獨立第三方中介機構或者上級部門參與的基金出具盡職調查報告的,可不重復進行盡職調查。

          3.基金管理人需具備與基金運作相適應的專業能力、投資能力和管理能力,具有股權投資或相關基金管理經驗,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資管理業績。鼓勵合作基金管理人推薦引入優質項目至臨安區。

          4.采用子基金模式投資的,應科學合理地選擇子基金管理人,一般通過公開市場化方式遴選確定(與上級部門合作組建基金除外),不得以受讓份額的方式參與子基金投資。各類子基金應根據實際投資情況分期出資,同時基金分期出資、基金管理費支付應與績效評價相掛鉤。

          5.參股子基金管理人在提交合作方案時,需至少已取得擬設立的子基金總規模30%額度的出資意向,并提供擬出資人出資承諾函等材料。

          七、投資管理程序

          政府投資基金實施分類投資管理,確保基金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規范有序運行,保障資金安全、提升投資效率。

          (一)投資決策程序。

          1.子基金模式。

          子基金模式投資管理一般程序為基金立項、盡職調查、投資決策、投資實施、投后管理等。

          參股子基金投資方案原則上由基金管理主體組織外部無利益關聯的行業專家、風控專家、投資專家等進行決策論證完成內部程序決策,并向區政府常務會議作報告。子基金原則上以直投方式進行項目投資,由基金管理人按市場化原則投資決策。

          2.直接投資模式。

          直投項目模式投資管理一般程序為項目征集、專家評審、項目立項、盡職調查、投資決策、公示實施、投后管理等。

          直投基金原則上由基金管理主體組織外部無利益關聯的行業專家、風控專家、投資專家等進行決策論證完成內部程序決策,并向區政府常務會議作報告。

          自政府投資基金決策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簽署相關投資協議的,基金管理主體應終止項目并及時報告。

          (二)投后重大事項決策程序。

          基金投資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項的,原則由相應決策主體批準后執行。

          本辦法所稱投后重大事項,主要包括政府投資基金認繳出資額增加、項目管理方實質性變化、基金存續期延長等核心要素變更等,項目管理方實質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

          1.直投項目控股股東及經營范圍發生實質性變化,且影響直投項目發起部門政策目標實現的;

          2.子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發生實質性變化;

          3.子基金管理人董事長、總經理或協議約定的關鍵人士半數(含)以上發生變化。

          政府投資基金認繳出資額增加、基金管理人更換以及區屬出資國企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投后重大事項,報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議。參股子基金、直投項目等涉及的重大投后事項由區屬出資國企決策后執行,并向區政府常務會議報告。

          八、費用和收益分配

          1.基金管理人的委托管理費用按照委托管理協議計提,采用子基金模式投資的原則上不超過實繳出資額的2%/年。采用直接投資模式的委托管理費率原則上不超過實際投資金額的1%/年,基金公司可根據對基金管理人的績效考核結果分檔支付委托管理費用。區政府投資基金與子基金管理人為同一機構的,就區級基金出資部分,管理人不得重復收取管理費。

          2.為激勵基金管理人引進人才,不斷提高運作管理水平,可依據相關規定,參照市場行業慣例和市場化機構通行做法,對于投資效益較好的子基金,在合同或協議中明確可從項目投資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對基金管理人的業績獎勵。

          3.基金公司僅限于列支法律規定作為公司存在所必須進行的成本和費用以及根據本辦法規定支付的管理費用。

          九、基金退出

          1.政府投資基金可采取股權(份額)轉讓、股票減持、股東(合伙人)回購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2.政府投資基金在達到協議約定的投資年限或退出條件時,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實施退出后向區屬出資國企報備;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基金管理人制定退出方案并經該項目(基金)負責投資決策的主體審議決策同意后交由基金管理人實施。

          3.政府投資基金原則上應按照章程或協議約定的退出價格執行。章程或者協議沒有約定的,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需進行評估的,應按規定程序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報告區財政局。其中,區政府引導基金原則上應按照章程或協議約定的退出價格執行,可采取約定退出期限和回報率等方式給予適當讓利。

          4.政府投資基金原則上應向章程或協議約定的受讓方轉讓股份(份額)。章程或協議沒有約定的,對受讓方為國有全資公司或國有獨資企業的,經批準后可協議轉讓相應股權(份額);對受讓方為非國有全資公司或非國有獨資企業的,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其中,區政府引導基金原則上可按協議約定方式保留不超過其所持股權份額20%

          5.政府投資基金在章程或協議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時,可選擇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協議簽署后超過6個月,其他出資人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

          2)政府投資基金的各類基金撥付合作基金賬戶1年以上,合作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3)合作基金投資領域和階段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標的,或績效達不到預期效果的;

          4)發現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違背基金政策目標等事前約定的退出情形的。

          6.政府投資基金參股各類子基金投資存續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直接投資項目投資期限一般不超過8年,經相關審議決策程序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十、績效考核和風險防控

          1.基金公司對基金管理人的運作管理開展績效評價,結合基金功能定位、社會效益等,可實行差異化考核。優化長周期績效考核、整體評價,重點關注政策目標完成、投資運營、管理機構履職盡責等綜合目標實現。綜合采取調整管理費、超額收益分配等措施強化考核結果應用。

          2.政府投資基金所屬的各類基金應當委托一家中國境內有相關資質的金融機構進行托管,按照有關規定及托管協議開展資產保管、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對投資活動進行動態監管,定期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托管報告。

          3.政府投資基金合作方存在違規違約行為的,按協議約定處理,造成政府投資基金損失的,根據協議約定要求相關方賠償損失。

          4.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明確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全流程風險防控管理制度、廉政風險防控體系,不得以基金財產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或利益輸送,不得從事法律法規或行業規章禁止的業務。

          5.為激勵基金投資運作有關主體積極性、主動性,對于已履職盡責的投資項目,如因不可抗力、政策變動、市場風險等難以預見因素未達到預期目標或產生偏差的,但不涉及違法違規、重大過失、利益輸送和其他道德風險的,對決策機構、職能單位、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及相關人員不予追究責任、不作負面評價。盡職免責適用情形可參照《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省產業基金投資運作管理盡職免責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及有關文件執行,有最新文件的以最新文件為準。

          十一、報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1.每季度結束后60日內,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報送區政府投資基金的投資運作、項目進展、股本變化、資金使用等情況,經區屬出資國企審核后報告區財政局。

          2.會計年度結束后5個月內,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公司提交基金年度工作報告和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經區屬出資國企審核后報告區財政局。

          3.區屬出資國企應定期向區政府常務會議報告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財務報告、重大事項等信息。

          十二、附則

          1.為做好新舊辦法銜接,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決策通過的項目,按已簽訂的協議或合同繼續執行至期滿止;涉及投后重大事項和基金退出的,原辦法與新辦法不一致的,按新辦法執行。

          2.本辦法自2025824日起實施。《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臨安區產業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臨政函〔2024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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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原文:臨政函〔2025〕29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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